案例“白兔”商标争议案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15 12:37:5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次
一、主要案情 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 被争议人商标 争议商标 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3)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 (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三、分析意见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鞋厂的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后者获得生产“雷宝”运动鞋的许可的解除。而此后,明知合同已解除,福州市几家运动鞋厂继续生产并销售带有“雷宝”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给商标注册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此行为已侵犯了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考虑到被侵权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突然取消侵权人为其“雷宝”运动鞋定点生产厂的资格,本身负有一定责任,故对福州市有关运动鞋厂予以从轻处罚。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定作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销售“雷达”运动鞋,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