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商标案二审将于沪上开庭
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汇丽”文字商标及“汇丽居家及图”商标专用权相关纠纷的一审判决,日前,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集团)、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地板公司)联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汇丽集团是“汇丽”文字商标及“汇丽居家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其中,“汇丽”文字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板,但“汇丽居家及图”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则没有地板。汇丽集团将“汇丽”文字商标许可给汇丽地板公司使用,该案一审被告之一上海汇丽居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企业公司)则被许可使用“汇丽居家及图”商标。据介绍,2007年7月,汇丽集团与汇丽地板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有多种标有“汇丽居家”字样的复合地板。汇丽集团与汇丽地板公司在上海二中院起诉时称,汇丽企业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侵权地板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汇丽”文字注册商标及“汇丽居家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记者了解到,2009年4月,上海二中院对该起商标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根据涉案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文件约定,汇丽集团于2005年9月许可汇丽企业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汇丽居家及图”商标。因此,法院认为汇丽企业公司在涉案地板的外包装与宣传中使用“汇丽居家”文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汇丽集团的相关权益。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汇丽居家及图”商标并未核定在地板商品上使用,故而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不能覆盖汇丽企业公司使用在地板上的“汇丽居家”文字。
目前,该案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