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莉娅”一审获赔30万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7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耶莉娅”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报6月12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美公司)因侵犯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决赔偿耶莉娅集团30万元。
  据了解,2008年8月,耶莉娅集团发现赛美公司对外宣传时使用了“耶利亚名品折扣”字样。此外,赛美公司还在其连锁折扣店的相关服装产品上使用“耶利亚”字样。
  该案于今年6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耶莉娅”与“耶利亚”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嫌侵权服饰是否系赛美公司生产、赛美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赛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耶利亚”标识与耶莉娅集团的“耶莉娅”注册商标在发音、字形上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赛美公司侵犯了“耶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