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诉天客隆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7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近日,因认为天客隆超市销售的商品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将该超市的经营者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原告金利来公司诉称,其于2002年11月1日通过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取得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第18类商品上使用“金利来”商标的权利。2004年,“金利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金利来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客隆西三旗店”内大肆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皮带。
  金利来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商业销售企业,具备相应辨别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侵权产品的销售;但被告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并不是被告,而是超市的外租商户,被告与其的关系限于收缴租金,提供销售场地等,对其是否销售侵权商品,被告并不知情。并且,该商户已经于2009年3月撤出被告超市,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此外,“金利来”皮带与天客隆超市所销售的皮带不仅价格差距明显,而且消费群体不同,被告的销售行为不会对原告商品的销售构成任何威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