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维权越演越烈 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8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商标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此类维权案件一波接着一波,此起彼伏,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府也在积极出台各类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商标注册,维护民企在国外的商标权。

    一个企业的品牌从无到有,从小众到驰名,要走的路很长,那么,成长为一个驰名商标,在国家的法律渠道中要经历的历程又是哪些呢?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根据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有三条途径: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异议人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4.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

源于:《聪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