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中原”与“泰国方有隆”的7年恩怨
由于注册商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不仅已经注册的商标被裁定撤销,还将面临被送上侵犯著作权的被告席。近日,海南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琼海中原”)被泰国方有隆有限公司(Thep Padung Porn Coconut Co.,Ltd.)(下称“泰国方有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CFC
7年商标争夺战至今无定论CFC
据了解,“泰国方有隆”是一家有着生产经营知名品牌椰子产品30多年历史的泰国企业,主要产品为椰子奶、椰子油、椰子脂等,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及澳洲多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泰国方有隆”的产品即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当时中国对该类产品的需求量尚小,“泰国方有隆”并未将其一直使用的商标在国内进行注册。但其生产的“CHAOKOH”品牌带有“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的椰子产品已经是泰国的知名品牌,并在香港和台湾地区已经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CFC
“琼海中原”则是国内一家从事椰子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是以椰子为原料加工的椰子奶、饮料、果浆等,所属行业及产品的生产、销售对象均与“泰国方有隆”相同。CFC
据了解,2002年,“琼海中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并于2003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也就是从这时起,“琼海中原”即陷入了与“泰国方有隆”的商标争夺战,其间历经商标争议、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行政一审案、商标行政二审案,现在又将面临“泰国方有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CFC
至今,双方之间围绕“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的争夺已经历时7年之久,但该商标的归属仍未有最终定论。CFC
以在先著作权提商标争议CFC
“泰国方有隆”总经理Aekasak Theppadungporn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泰国方有隆”创建于1946年,成立之初从事椰子的零售和批发业务,后于1976年成立第一家食品加工工厂。目前,“泰国方有隆”占据着泰国椰奶加工品市场的最大份额。公司生产线可以生产200多种食品,产品销售遍及整个泰国和国际市场。该工厂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认证,并达到了多个国际行业标准,其中包括HALAL标准、ISO 9001以及ISO 14001等。CFC
Aekasak Theppadungporn表示,涉案“手持椰子人”图案是“泰国方有隆”通过精心设计并艺术化之后自行创作形成的,并合法享有对该图形的著作权。该图形产生于1981年,是由真人化妆后手持椰子摆好姿势拍照,再依据照片效果画成图片而成,具有很强的艺术美感及显著性特征。该图形自1985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在“泰国方有隆”生产的产品包装上。2003年6月,当“琼海中原”获准注册“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时,“泰国方有隆”随即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了商标争议,认为该争议商标是对“泰国方有隆”已注册商标在国内的恶意抢注且损害了“泰国方有隆”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泰国方有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随后,“泰国方有隆”又向商评委提起商标复议,目前仍处于复议中。CFC
2009年6月22日,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琼海中原”的“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侵害了“泰国方有隆”的在先著作权,裁定撤销“琼海中原”的“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CFC
随后,“琼海中原”提起行政诉讼,把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就“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作出的裁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琼海中原”败诉。CFC
乘胜追击又提著作权侵权诉讼CFC
2010年5月,“泰国方有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琼海中原”及其经销商徐某诉至广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泰国方有隆”“手持椰子人”图案的著作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手持椰子人”图案的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宣传资料,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损失201万元。CFC
“泰国方有隆”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手持椰子人”图形及其商标经过“泰国方有隆”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早已经是泰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并且在多个国家具有了很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1993年7月,“泰国方有隆”名下的包含“手持椰子人”图案的商标在泰国获得注册,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29类椰子油、椰子脂等商品上。1993年8月,“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和“CHAOKOH”商标在澳大利亚获准注册。此后,“泰国方有隆”又将包含“手持椰子人”图案的商标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图形在我国亦享有著作权,应受到保护。“琼海中原”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泰国方有隆”相关权益的侵害。CFC
据悉,广州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根据“泰国方有隆”的申请,对两被告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CFC
“琼海中原”则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不予回应。CFC
专家建议注重培育自有品牌CFC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泰国方有隆”提出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案,争议的核心与商业利益联动,与相关商标权紧密相关。“泰国方有隆”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失为一条捷径。CFC
陶鑫良认为,本案中,如果“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案商标确实在国外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在进入国内的相关产品上使用,那么该公司就拥有了在先权,国内企业进行注册则有可能构成侵权。CFC
陶鑫良指出,类似的企业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初就应该作出评估,先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如果该公司当初注册了商标,就不会到今天陷入一个接一个的诉讼中。CFC
陶鑫良建议,国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技术上可以“合理冲撞”,适当借鉴、学习、引用,但是在品牌上则要注重培育自己的品牌,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