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武汉诉“阿迪王”商标侵权
阿迪达斯公司使用的标识
阿迪王公司使用的标识
6月1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诉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王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钱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法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原被告均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该案的审理时间持续了近2天。
据了解,该案第一被告钱某在其经营店面显著位置使用了标有“阿迪王”、“adivon”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的标识,店内销售的鞋、服装等相关产品上也使用有上述标识。上述产品的制造商为华珠公司及阿迪王公司。据阿迪达斯公司诉称,华珠公司及阿迪王公司还在其网站中大量使用了侵权标识,并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对此,阿迪达斯公司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被告使用“阿迪王”字样的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3被告赔偿其50万元的经济损失。
6月11日上午的庭审现场,主要由阿迪达斯公司进行举证,3被告分别进行质证。阿迪达斯公司主要向法院提交了其“阿迪达斯”、“adidas”等文字商标与“三道杠”图形商标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享有专用权的证明,指出被告使用的“阿迪王”、“adivon”等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事实,并当庭演示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内容。当天下午主要由3被告进行举证。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目前享有“adivon”文字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专用权,且其“阿迪王”企业字号是经相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一度就部分问题当庭展开辩论,审判长不得不数次提醒双方只需就证据的三性给予说明,无须进行辩论。
6月12日,该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主要就权利主体、侵权事实及判赔额度等进行了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的侵权标识称为“三道杠”,而阿迪王公司则坚持辩称该标识为“倒F三角”。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