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工商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始末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1 16:19:2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南有陈李济、北有同仁堂,晋中有我***”,将药店名称与“同仁堂”、“陈李济”等注册商标作不正当比较,涉嫌傍名牌宣传,并将广告语印制在药店向群众发放的会员卡与张贴在店铺临街的玻璃窗上进行宣传。晋中某药店因宣传不当,构成商标侵权事实,晋中市工商局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对该药店进行了查处。

无心之过被较真

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专门到被举报门店进行了核查,再确认其夸大宣传与商标侵权事实存在后,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该药店负责人称此宣传是公司的发展目标,即做草药要做成同仁堂那样,做成药要做成陈李济那样,做到诚信长远,并不是利用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来做广告,也没有对比的含义,只是广告语产生了歧义。

在要求出具相关许可证明时,该药店无法出具“同仁堂与陈李济”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只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予其“2006—2007年终端网络特约经销商”的牌匾。为进一步核查事实,执法人员又向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外调函,核实了该药店并没有取得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协议,该药店侵权事实成立。

罚中普法体真情

注册商标凝聚了注册人的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资。“同仁堂”是中国驰名商标,“陈李济”是广东省著名商标,该药店在没有取得以上商标注册人任何许可的情况下,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在各种宣传介质上用此涉嫌商标侵权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虽然负责人称不是故意侵权,只是宣传发展目标,但其利用 “同仁堂与陈李济”的知名度来对自己的药店进行宣传的目的非常明确;广告语不正当的比较向消费者传递了虚假信息;宣传语也确实侵犯到“同仁堂与陈李济”两个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当事人不是故意侵权的情节,执法人员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同时,召集该药店中层以上人员进行了无条件《商标法》讲解,并帮助该药店将其它宣传资料进行了修改,确保再不犯“无心之过”。

温馨提示促规范

只是一家药店存在此类问题吗?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并没有就此止步,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工商部门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规范。为此,执法人员对全市药店进行了调查访问,发现有半数以上的药店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标使用不规范,涉嫌侵犯驰名、著名商标权益,夸大宣传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晋中市工商局专门制作了宣传页,对常用的商标条例,容易出错的宣传语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提醒,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进行了立案调查,对问题比较轻微的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