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真假大公鸡"商标纠纷案获终裁 温州一经销商涉案

新闻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09:00:2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天津某“大鸡有限公司”被工商查处

天津某“大鸡有限公司”被工商查处

 

北京又出现山寨“大公鸡”

北京又出现山寨“大公鸡”

人民网 温州10月11日电(见习记者 林鸿)日前,就侵犯Le coq sportif(中文名称乐卡克, 俗称法国公鸡)品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最终裁定:驳回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再审 申请,这起围绕“公鸡”品牌的商标纠纷案最终以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的胜诉结束。

2008年10月24日,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 (2004年由宁波杉杉股份引入法国乐卡克品牌并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乐卡克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状告侵权人厦门金鸡体 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鸡公司)、福建晋江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日克公司)及其温 州经销商刘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衣、裤、T恤等服装及袜子、球帽等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乐卡克商标图形相似的公鸡图案,还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刻 意强调其品牌的法国渊源,致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并形成其与乐卡克公司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知。

2009年4月7日,经温州市 中级法院认定,两者图案属近似商标,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三家公司侵犯了乐卡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 响。厦门金鸡公司与莫日克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省高院做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两家侵权公司对终审判决提出疑议,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7日下达最终裁定:驳回厦门金鸡公司和莫日克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判决。除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并刊登相关 声明外,莫日克公司经销商刘某位于温州车站大道金泰大厦的服装店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仿冒“金鸡”商标的相关产品。

记者从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三家被告公司申辩的理由是:1、他们之间的商标标识是不一样的;2、该标识属于“被控商标”,不能算作商标侵犯;3、他们的“大公 鸡”品牌都是属于中国的“民族品牌”,与乐卡克直接引入法国名牌的性质不同。依据上述理由,被告方与宁波乐卡克公司展开了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我们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品牌形象,也极大地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宁波乐卡克公司的李先生称,2006年该公司在成都第八 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意外地发现展台上竟然陈列出“山寨”的“金鸡”产品,随即请公证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公证,认定上述三家公司的所谓“法国名 牌”已构成了商标侵犯。经调查,截止今年9月份,这三家公司已使用雷同的“大公鸡”商标经营长达四年之久,各地门店开了500多家。

李先生还说,最近他们在北京、天津等地又发现类似的通过转换标识进行仿冒经营的门店,已有当地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他表示,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的手段打击侵犯商标权益行为,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认清标识,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