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销售假冒产品 非法获利5000元

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1-02-28 09:01:48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本报讯 近期,记者从建邺区工商分局了解到,该局查获了一起个人冒用公司厂名产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而假冒人就是该厂的职工。

去年年末,南京的一家机床厂有限公司接到外地用户投诉,称该公司销售给他们的机床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但是厂家工作人员却没有发现有销售机床给该客户的记录,并且客户的机床上铭牌、生产日期显示皆为空白,种种迹象显示客户的机床并不是厂家生产的。

经过内部调查,厂家发现事件跟之前在公司工作过的赵某有关,于是厂家及其下属公司立即向工商部门进行联合举报,称公司前销售人员赵某冒用该下属公司名,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金菱”牌数控机床。

接到举报后,南湖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刻对赵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仔细调查,执法人员逐渐发现了赵某的违法事实,赵某原本系南京某机床厂下属机床公司的销售人员,早已于2009年7月调往该公司另一下属车床公司任职。因为对该公司以及下属机床公司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了如指掌,赵某遂产生了利用便利谋取个人私利的想法。

在得知客户需要购买数控机床后,赵某私下以4.3万元价格从南京某数控设备公司购进型号CK6132H的无标牌数控机床整机一台,在未经机床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贴上标有该公司下属机床公司名称以及该公司“金菱”牌注册商标的铭牌,并于今年1月份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这台机床以4.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外地客户,赵某从该笔交易中获利5000元。

建邺工商局南湖工商所靖所向记者介绍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赵某销售的假冒机床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因为产品质次、售后无保障,严重影响了该机床厂的声誉,因此对该厂及其下属机床公司造成了双重侵害。

另外,赵某冒用厂名地址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最终建邺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开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