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产业与商标侵权纠纷(组图)

新闻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11-05-01 08:36:33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本案所涉商标A
本案所涉商标A

 

本案所涉商标B

 

本案所涉商标B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这天,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在鄞州区联合召开“服装品牌侵权案诉讼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2008年7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两个基层法院同时获得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的管辖权。

鄞州、北仑是我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区,鄞州的财政收入位列全省之首,北仑则以拥有世界著名良港而闻名。两区都有不少以经营服装为主的民营企业,基本形 成了整个服装产业从生产加工到内销、出口的完整产业链过程。与此同时,发生在这些环节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在最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两家法院曾受理了一批服 装商标专用权侵权案。鄞州法院受理的案件,被告多为生产和销售企业,而北仑法院受理的案件,被告大多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是涉嫌商标侵权的服装产品被海关查 获扣押后,商标权利人根据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

在4月26日的新闻发布上,两家法院介绍了其最近三年所审理的涉及服装产业的部分商标侵权案。

鄞州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商标侵权)概况

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1件,案件类型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及重大企业的企业名称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等。2008年,鄞州法院曾受理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雅戈尔集团收到被告的侵权“警告”后,主 动启动司法程序,要求确认其在衬衫上使用“DP”标识不构成侵权。这起涉及服装产业的特殊诉讼也是宁波市第一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属新类型案件(详细报 道见本报2009年1月13日第三版)。

鄞州的民营经济相对发达,民营企业众多,但一些生产服装的小企业尚在创名牌之际,为延伸知识产权审判功能,鄞州法院开展了对企业进行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法服务,强化企业法律意识,效果显著。

北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商标侵权)概况

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1件,其中商标权纠纷案24件。北仑为我国重要的海关口岸,该院受理的商标权纠纷案大多数为海关查获并扣押侵权产 品后,相关权利人以“查封扣押地”作为联结点,向该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其中大多数为服装商标侵权案。2010年1月1日以后,该院取得了涉外知识产 权案件管辖权,至今已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9件,全部为商标权纠纷,涉及迪赛尔、阿玛尼、香奈儿等著名服装品牌,72%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北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海港特色的审理方式。往返港口调查取证、与海关部门通力合作、以调解方式结案是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三个主要特点。

该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曾被列为全市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服装转印厂、宁波市鄞州某服饰厂及方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

审理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

A和B商标(见右下图)注册人为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 LTD)。本案原告上海衣念公司系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授权的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A和B商标是该公司两个重要的形象品牌,它以青年 男女及儿童为目标市场,追求美国校园的休闲运动着装风格,充分展现当代青年活泼、运动、健康的精神风貌,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在服装市场该两个商标品牌拥有 广泛的认知度和良好的商誉。

2010年9月、10月,鄞州工商局在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服饰厂的生产场所扣押了488件假冒A和B及仿冒A和B商标的服装;在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服装 转印厂的生产场所查扣了1611件假冒A和B商标的女士T恤;在被告方某经营的摊位查扣了60件假冒A和B商标的服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 产、销售假冒A和B、仿冒A和B商标的服装,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淡化了这个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 至鄞州法院,要求三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服装转印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服饰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被告方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解读】

商标侵权案件在服装产业比较普遍,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走“捷径”,往往在自己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这些企业的侵权故意非常明显; 一些商家为了销售产品,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予以销售,也构成了侵权。该系列案提醒企业不要对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查 实,将会面临商标权利人高额的索赔。企业应该走自主创新之路,积极创立自己的品牌才是企业的发展之道。

典型案例之二

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与被告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仑区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系“耐克钩(图形)商标和“NIKE”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分别在其于2009年1月 16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约8000副眼镜上使用了原告的“耐克钩(图形)”商标,同年4月7日其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约6 160双鞋子上使用了“NIKE”商标。

这两批商品经海关查验之后被扣押,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此后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商报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面对起诉,被告并不否认侵权行为,但认为原告索赔额过高,不愿按照原告的索赔额进行赔偿。此案开庭后,北仑法院多次进行了调解,被告意识到了自己侵权行为的严重,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解读】

国际著名服装品牌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本案侵权产品数额较大,被侵权品牌为国际著名商标,被告又系重复侵权,且侵权事实明确,对此作出判决并不困 难。但对于法院来说,审理此类案件的目的,不仅在对是非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平息纠纷,同时给予侵权的企业以教训,本案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和谐统一。本案调解成功后,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表示满意,并专门写信给北仑法院表示感谢。

名词解释

[商标]

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7种权威性的定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 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作出的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 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 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 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标识与商品包装、装潢的区别]

商标标识是一个法律名词,所指的是带有商标图样的用于包装、装饰、美化、说明、宣传商品的物质载体。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品的包装,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为使商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损坏,而在商品外部使用的一种物质保护物。按不同的功能,可将包装 分为运输包装(也叫大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也叫小包装、内包装);按不同用途,包装可用钢材、木材、塑料、玻璃、硬板纸等材料制成。商品的装潢,则 是用来装饰、美化、说明、宣传商品的印制(绘制、铸造)在包装上的图案或文字,虽然它的某些部分也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因其中绝大部分内容缺乏显 著性而为公众所共享,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故不受商标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包装和装潢合在一起,统称为包装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