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抢注“中超”商标二审败诉
与中国足球紧密联系的“中超”二字,却被成功注册在了果酒商品上,为此中国足协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果酒等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判令国家商评委对“中超”商标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了解,2002年11月,周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中超”商标,此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期间,中国足球协会提出,“中超”是该协会独创的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志,并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但商标局以足协证据不足为由,仍然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中国足协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6月31日,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仍然认为足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第三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再次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中国足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一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足协的请求,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对异议商标做出复审裁定。商评委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创办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通过该协会和各类媒体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中超”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国足球协会在权威媒体上进行的宣传报道已使相关公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仍然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