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山寨之王抢注球星父子姓名作商标
证监会11月21日晚间公告,主板发审委定于11月25日审议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拟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
如果乔丹体育成功过会,那么无疑将会成为A股首只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概念股。不过关于乔丹体育,相信很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都有一系列迷惑的问题,那就是这个在福建晋江起家的体育用品公司和美国球星乔丹到底有什么关系?和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是否曾经有过合作?本文就为您揭开乔丹体育品牌发展的秘史。
此乔丹非彼乔丹
乔丹这个运动品牌,诞生在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是个土生土长的中国孩子。乔丹体育是由成立于1984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老岁,正是乔丹体育目前实际控制人丁国雄的父亲。而后引入了丁加芳、丁加泰、杨雪英三位新股东,也就是丁国雄妻子丁也治的两个弟弟和母亲,改制设立了福建乔丹。2009年12月22日,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今天的乔丹体育。
而公司目前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是公司在2002年4月16日注册的。因此可以说,乔丹体育是个不折不扣的国产品牌,而且还是个典型的家族企业。
而对于公司主要产品商标“乔丹”和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容易引起混淆,公司解释到,目前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乔丹”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
此外,公司反复强调成立多年以来,一直以打造中国民族体育品牌为目标,并且在2009年将“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成为了“驰名商标”,不过,令人疑惑的是,为何公司一边努力撇清和“迈克尔•乔丹”的关系,却又将“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也给注册了呢?对此,公司的公开材料中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解释。
深圳电视台财经评论员唐文胜表示,注册“乔丹”商标就算了,还把人家儿子的名字也注册成商标,这也太过分了。公司一方面让消费者误认为“乔丹”是耐克旗下为“Michael Jordan”打造的中文版品牌,一方面在申报材料中又努力将自己刻画成为民族品牌的形象。不仅从道义层面上说不过去,从公司发展角度来说,缺乏诚信的公司是没有发展前途的。
不过另人欣慰的是,公司在2011年邀请了NBA 休斯顿火箭队球星查克•海耶斯(Chuck Hayes)担任形象代言人,总算和“迈克尔•乔丹”拉上了些关系。
哑巴吃黄连 “耐克”很苦
根据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结果及中国商标网的查询,耐克公司目前拥有和正在申请的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商标如下:
耐克公司“乔丹”商标申请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于真正拥有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的耐克公司来说,在2008年在申请“迈克尔•乔丹”时,状态却是“申请中(驳回复审)”。
我们找来两个乔丹的商标做个对比,并提示广大消费者,买国货请一定认准运动员造型。
乔丹体育
耐克
对于国际品牌耐克来说,曾经对乔丹体育拥有的8 项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不过被商标局驳回,耐克之后也并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程序。对于国际品牌耐克来说,这个事件只是该品牌在中国众多焦头烂额的商标争议之一,而大量山寨版的假冒品牌在中国横行,也让这些老外头疼不已。
对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王川认为这是国外品牌自身疏忽的原因。国外品牌经常在国内被侵权,并引起纠纷,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经常以为自己是知名商标,就忽视了在中国进行注册。而中国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他们的商标经常被抢注,也是国内的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
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公司坚称,虽然和耐克公司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上有部分重叠,但是并不形成直接的业务和市场竞争。本公司“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 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
对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王川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如果商标跟其它商标构成了近似,会让消费者误认就是这个商标,或者构成其它误解,以为这个品牌跟被仿冒的商标有关联关系等。
公司在申报材料中的风险提示部分,这样写道:“发行人的品牌、注册商标是发行人产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发行人已尽力采取了各种方式来保护公司的品牌和注册商标,但发行人不能确保将来不会发生侵犯发行人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事件。一旦这些事件发生,发行人将会提出商标异议或侵权诉讼,以保护发行人的品牌和商标。”
深圳电视台财经评论员唐文胜表示,这是明显的双重标准。
其实,对于山寨起家的品牌来说,坦诚地承认自己并不光彩的历史也许会是一道永远也迈步过去的坎。其实我们并不苛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变通的方法,不过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如何洗清原罪,真诚地面对消费者才是最为重要的。品牌的铸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如果对于造假和抄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打着发展民族品牌的旗号钻空子,那么如此缺乏诚信的品牌该如何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