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新一轮修订草案出台 商标侵权代价升至100万
“傍名牌”、“盗名牌”、“山寨”等侵权行为,一直扰乱着市场秩序,也是严重阻碍各行业有效管理市场的“毒瘤”,只有戳破“毒瘤”、摘取“病根”方能解决问题。而市场管制的最源头在于法规限定,因此,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商标法新一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引起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初步根据意见稿判断,正式修订后的商标法或将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如数字、颜色和声音也能注册商标;进一步打击“傍名牌”行为,容易混淆的商标将不给予注册;同时,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商标侵权行为法定赔偿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提至100万元。
约10年一修订
1983年中国商标法出台后,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分别是1993年和2001年,今2011年进行第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约隔10年。与外国年年修改法规的现象相比,我国属于集中修改型,表面上看,似乎透露中国法规对于市场的反应速度比较慢,但是从商业环境稳定性来分析,这种做法更能提供较为稳健的法律保障环境,同时利于检测新的修改建议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商标法的几次修订都是有针对性的。我国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是围绕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了复关(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修改的。第二次是为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的。如果说前两次修改是为了与国际接轨,那么这一次就是由于中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修改的。
数字、颜色、声音可注册商标
据专家分析,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注册范围,增加了可注册标识类型。第一,允许注册“声音”,即音响商标;第二,允许注册颜色;第三,允许注册数字。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增加了电子注册方式,而原来只能纸质注册;过去国内权利人只允许一标一类注册,多类商标注册不能合在一案,现在可以一标多类注册。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万霞认为,增加声音等非传统商标注册范围,是中国与世界接轨的一种体现,如在国外香水气味也可申请注册商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指出,意见稿亦改革了异议程序,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到预防滥用异议程序的作用。因为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这给某些人制造了“法律漏洞”,这些人领用这个“法律漏洞”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
遏制抢注
社会上有批人专门以抢注商标为生,给许多正式经营品牌的商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进一步制止这种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意见稿第34条之方案二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意见稿明确规定“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而不仅仅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为现实商业环境中,有些已经在使用的商标没有及时注册,或者已注册还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往往被人恶意抢注。
易混淆不予注册
同时,为打击“傍名牌”现象,意见稿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侵权赔偿最高提至100万
在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方面,现有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较轻,打击力度不够,且经常引来外商的质疑,对此,意见稿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意见稿第64条规定,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第67条规定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也属侵权
意见稿第61条详细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有条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商标注册人行为,第44至46条分别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