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侨打赢“卡斯特”商标之争启示录
近日,温州商人、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的纠纷案之一——“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因其典型意义以及社会影响面,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作为“卡斯特”商标的持有人,李道之已与法国“卡斯特”打了长达7年的商标权保卫战。7年的维权行动,让他深刻体会到,捍卫商标专用权难,与财大气粗的外国公司打官司难上加难。
“温州、宁波、嘉兴、山东烟台、西藏拉萨……我们的葡萄酒销售到哪里,侵权假冒产品就跟踪到哪里。”昨天,正在北京出差的李道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侵权假冒行为一直是他的心腹之患。
法国公司“傍”上中国品牌
上海卡斯特酒业如何与法国“卡斯特”发生纠葛?源头还要从“卡斯特”商标的注册说起。
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原籍温州,1995年,他开始在中国经营进口葡萄酒,1998年,他开始在经营的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商标,同年,李道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卡斯特”商标,2000年拿到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卡斯特”商标注册证书。
2005年上半年,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的产品还没进入中国市场,但是,他们得知李道之持有“卡斯特”商标并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的消息后,便派人与李道之谈“合作”。后来,李道之知道,“法国公司”边跟他谈合作边耍起了花招,2005年7月8日,“法国公司”以“卡斯特”商标3年没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更让李道之想不到的是,“法国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之后的2006年3月,还向李道之提出购买“卡斯特”商标,李当时没同意转让商标。
2006年4月,“法国公司”的葡萄酒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006年7月22日,国家商评委以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使用为由作出了撤销“卡斯特”商标的决定。
2006年12月,“法国公司”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卡斯特酒业公司。2006年7月28日,当李道之拿到国家商标局的撤销“卡斯特”商标的决定书,李道之才知道这些都是“法国公司”耍的花招。于是,李道之在2006年9月拿出一直在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证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上诉,2007年10月,国家商标局作出“卡斯特”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法国公司”不肯就此罢休,于是在2007年11月,他们向北京市第一中院起诉,要求撤销国家商标局关于“卡斯特”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
2008年4月,北京第一中院作出维持国家商标局认定“卡斯特”继续有效的决定。2008年5月,“法国公司”又在2008年5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2008年11月,北京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国公司”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李道之补充提交30余张销售发票和进口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材料。去年,最高院被驳回了“法国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国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法国葡萄酒生产商之一。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其间,“法国公司”成立了深圳卡斯特公司,并发展经销商,在其所销售的葡萄酒包装上使用“法国卡斯特”、“卡斯特玛茜”、“卡斯特所属酒庄”等标识。
温州人走上跨国维权路
2008年11月,李道之拿到北京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后,正式展开维权行动,他先是向温州市工商局投诉“法国公司”侵犯“卡斯特”商标的知识产权,2008年12月,温州市工商局向“法国公司”的代理公司开出了一张300万元的罚单。2009年6月,北京海淀区工商局向“法国公司”的代理公司开出了一张430万元的罚单。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年至去年,温州、宁波、北京等地工商部门作出的侵权“卡斯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处罚书达60余份,罚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即便如此,“卡斯特”遭侵权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2009年10月,乐清法院判令乐清卡斯特名酒庄业主停止销售标有“法国公司”的葡萄酒,赔偿费用2万元。
2010年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令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停止销售“法国公司”生产的14种葡萄酒。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维权6年,赢了多起官司,李道之获得的侵权赔偿款总共才12.5万元。“索赔金额,还不够我付律师费的零头。”李道之说:“法国公司的经销商并不在乎这么一点点的罚款,他们这边把钱赔给我,另一边钱很快又赚回来了。”
不过对李道之来说,赔偿不是主要目的,他希望通过打官司,制止那些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法国人被判赔3373万元
2009年10月,李道之继续一纸诉状,将泰顺尊堡酒庄业主韦某、浙江优马贸易有限公司、“法国公司”告到温州中院。韦某和“优马”是“法国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此案涉及金额极高,受理费就达24.18万元。
李道之诉称,“法国公司”及其经销商在包装资料、广告宣传等商业推广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了含有“卡斯特”文字的“法国公司”、“法国卡斯特葡萄酒”等字样,他们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道之认为,自2007年1月起至2009年10月的2年多时间里,“法国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侵权行为获利在4000万元以上。他要求“法国公司”及其经销商停止使用含有“卡斯特”字样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同时要求“法国公司”登报澄清事实。
温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与2010年11月3日、去年5月10日、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庭上,“法国公司”辩称,他们使用文字“卡斯特”是一种善意行为,不构成侵权,并且瓶贴都是由其代理商深圳公司粘贴的,与其无关。其公司将文字“卡斯特”与“CASTEL”一起使用意在起到说明作用,“卡斯特”是对“CASTEL”的翻译,并非指示商品来源,中文企业名称的使用亦属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国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今年4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3万元。
李道之说,这一次温州中院的判决,让他明显感觉到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有这么大的保护力度,相信外国企业肯定会退缩。谁都不会跟钱过不去。”
昨天,记者从一名律师处了解到,“法国公司”已准备上诉。这起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还在持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