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木板有假 商标权人索赔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9 16:55:25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原告:广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业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板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授权状态。该商标200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经营的酒店的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深圳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是上述酒店的承租人和现场管理单位。原告发现上述酒店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业牌”木板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业牌”木板。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将侵权木板拆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广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使用假冒商品 一般不构成侵权

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之所以引发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原因在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发包给深圳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中使用了“*业牌”商业标识的木板,广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因此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害。由于深圳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举证证明标有被控标识的“*业牌”木板,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这说明,涉案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由案外人实施的,本案众多被告均未从事生产、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之产品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并没有从事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因被告使用假冒商品的行为扩大了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那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间接)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呢?由于案外人在将假冒商品卖给被告时,其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告并没有帮助该案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故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应注意的是,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亦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某餐饮公司分别在餐饮服务和餐饮用器皿(商品)上注册了“太阳文字及图形”的商标,而另一餐饮酒店购买了印有假冒“太阳文字及图形”字样的餐饮用器皿,并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中使用,这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两酒店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