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旺旺”难奈“旺旺公子”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2 20:02:0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知名食品品牌“旺旺”的所有者宜兰食品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兰公司)日前在一起商标异议行政诉讼中败诉,未能阻止他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旺旺公子”商标。

据了解,2002年2月,自然人沈奕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旺旺公子”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并于2003年7月初步审定公告。

作为“旺旺”商标及“旺仔”商标的所有者,宜兰公司该两件商标曾先后被商标局列为食品、饮料行业的重点保护商标。1998年,该公司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婴儿纺织品尿布、游泳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旺旺”商标或核准注册。依据该商标以及其在食品类别上的“旺旺及图”驰名商标,宜兰公司在“旺旺公子”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对其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沈奕梅申请注册的“旺旺公子”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同类别“旺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对其“旺旺及图”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

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定,宜兰公司异议理由未获支持。此后,宜兰公司申请异议复审,但在2010年的异议复审裁定中,该公司再次落败。

宜兰公司不服该复审裁定结果,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从原料、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宜兰公司未能证明其“旺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该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宜兰公司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院于日前就该上诉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宜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