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佳”搭“英特尔”便车一审判赔40万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3 16:55:5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半导体芯片巨头美国英特尔公司因认为“INTELJET”品牌硒鼓、墨盒等打印耗材产品涉嫌侵犯其“INTEL”注册商标,日前于上海提起侵权诉讼,将涉案产品厂商深圳市因特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因特佳公司)及其代理商诉至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二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因特佳公司及其代理商被判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据介绍,本案缘起2009年12月前后,英特尔公司的委托人分别在多地市场上发现物品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有“INTELJ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和墨盒等打印耗材。该系列产品后被证实系因特佳公司所生产。

据了解,因特佳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系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商。该公司于2010年8月分别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2和第9类上申请注册“INTELJET”商标,商品涵盖计算机、打印机、硒鼓及墨盒等。而在相关类别中,英特尔公司此前早已申请注册了多件“INTEL”商标,并均获得确权。

凭依其在先确权的相同类别“INTEL”注册商标,英特尔公司随即对因特佳公司方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INTELJET”品牌硒鼓和墨盒等打印耗材涉嫌构成对其“INTEL”注册商标的权利侵犯,并为此索赔50万元。

针对英特尔公司的指控,被告因特佳公司以“INTELJET”标识系其自2006年使用的中文商标“因特佳”的译名,于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且该标识已于2008年后停止使用等4点辩称作为抗辩理由。此外,该公司代理人也以“系因特佳公司上海地区授权代理人……并不知所售产品是否侵权,也不具备识别商标侵权与否的能力,其所售商品均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进行了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特佳公司使用的“INTELJET”标识与原告的“INTEL”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告在明知原告为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下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意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法院亦认定被告之一的自然人陶健作为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销售因特佳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上海市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因特佳公司停止对英特尔公司“INTEL”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万元,陶健则对其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特佳公司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