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评判标准应予完善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20 18:49:39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我国对商标侵权的评判标准是以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判定的标准,然而这一评判标准却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会导致对商标纠纷的处理不公,并且与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需要加以完善。

应以商标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防止商标发生混淆,并非为了防止他人使用该标识,而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不能区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生,强调的是区别显著性。在以商标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需要建立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判定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作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以衡平原则作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利益分配标准,构建具体的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

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原则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以便在实践中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法官和混淆可能的调查人员在判定是否具有商标混淆侵权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这些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商标混淆进行判定。

在构建商标混淆可能性具体操作内容时,需要在法律中明确混淆可能性的具体判定要素,商标混淆可能性具有以下几种判定要素: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近似程度;相关公众的经验水平和注意力程度;实际混淆的证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然这些只是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法官及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具体摸索,以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理论为指导,大胆进行创新,以期能够尽快完善我国《商标法》有关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具体内容。

应建立我国商标问卷的公众调查制度

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公众调查法,是值得引入商标侵权认定实务的一种可行方法,发达国家在商标实务中经常通过相关公众调查法来认定是否混淆。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国际化和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商标也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各类商标侵权案件屡禁不止,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使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及执法出现一定困难和混乱,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为商标侵权的认定造成一定困惑,围绕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论似乎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研究商标侵权有助于堵塞法律漏洞,对其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有效打击商标违法行为,使执法部门及法院正确把握商标侵权的性质并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