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远斋传人商标得而复失 “信远斋”花落他家
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被起诉之后,以萧宏苋的信远斋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而按照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将被撤销。
无奈之下,萧宏苋一次次打起官司。12年来,经历6次行政诉讼,商标还是与他失之交臂。虽然法院判决明确认定,信远斋的创始人是萧氏家族,但信远斋公司却在宣传中称,信远斋创始人是“一个姓刘的商贩”。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法律专家呼吁修改商标法,执法机构不再单纯看“商标是否三年没使用”,还要考虑其不使用的真实原因……
一波三折 商标丢了向商评委申请复议
商标没了,萧宏苋大病一场。他委托律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之后是漫长的等待期。2003年,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昌平工业园区建设了占地31亩的厂房,买了更先进的饮料生产设备。据萧宏苋的律师张雪花说,当时它的商品已经覆盖到北京90%以上的超市。
经工商部门查询,如今这家公司已经是有限公司性质。公司原销售经理唐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前后公司改制,已经变成私人企业。2003年年底,萧宏苋带着好几瓶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生产的酸梅汤到西城区工商局投诉,工作人员答复:你的商标已经被撤销了,这事我们管不了。
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终审败诉
2006年6月,萧宏苋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再次将信远斋饮料公司起诉。
庭审中,信远斋饮料公司称,萧宏苋1998年至今一直未经营,因此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者,无权提起诉讼。公司还称,其使用“信远斋”字号,是因聘请了“信远斋”老师傅张韶武、肖永海等人,将“信远斋”传统秘方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才制作出了现在的产品。
2006年12月,二中院判决驳回了萧宏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00年至今该店一直未实际经营,与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认可了萧恺系信远斋后人的事实,并表示:“信远斋饮料公司进行企业宣传时,对"信远斋"的历史传承情况没有全面、客观地介绍,刻意删除或改变"萧氏"作为"信远斋"创始人的历史事实,并将百年老店的历史嫁接在自己身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今后应按照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宣传。”
萧宏苋上诉。他表示,自己的营业执照既然没吊销,在法律上就是经营者。
2007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法院换了个判决理由:信远斋公司的宣传虽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未达到损害萧宏苋权益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场行政官司 商标得而复失
不正当竞争的案子还在审理中,2006年10月,商评委的复审结果终于出来了维持原决定。萧宏苋不服,到一中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的4年半时间,三场诉讼在萧宏苋、信远斋官司和商评委之间打响。官司的最终结果,是萧宏苋失去了“信远斋”商标。
2010年,他曾分别到东城法院、二中院起诉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侵犯商标权,但随着商标的失去,这些官司他只好选择自行撤诉。
第一场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 萧宏苋一审被判败诉。上诉后,他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2000年11月6日《北京经济报》的一篇图片新闻,图中萧宏苋正在销售酸梅汤;圆明园旅游服务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图片摄自圆明园,1991年5月至1998年10月,圆明园的商店卖过萧宏苋提供的酸梅汤。最终,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尚需慎重审查,判决商评委重做决定。
第二场 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 一年多后,商评委做出“维持商标”决定。信远斋公司起诉商评委,称之前诉讼中,作为萧宏苋持续经营证据的销售发票可能是假的。法官通知萧宏苋到税务局查验,萧宏苋认为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使用商标,因此拒绝前往。一中院鉴于此推定信远斋公司的质疑成立,发票不再作为证据采纳,判决商评委再次重做决定。萧宏苋上诉,仍败诉。
第三场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 商评委基于上述判决,对“信远斋”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萧宏苋再次起诉商评委,但两审均败诉。法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发票不能作为证据,故商评委无须再查验发票真伪。
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已经取得“信远斋”商标证,目前正是商标从“景山”改为“信远斋”的过渡期,公司上上下下都在为更改商标的事忙碌着。在家乐福等超市的饮料柜台上,这家公司生产的酸梅汤,上面已经大大方方地印上了“信远斋”商标。
常建秋的女儿、公司现任总经理常欣表示:“他(萧宏苋)再怎么说自己是传人,我也不管。法院已经把他的商标撤销了。他说什么都没意义了。”登陆这家公司的官方网站时在“品牌历史”页面上,“信远斋”的创始人被改了姓:“据传,在清乾隆年间,有刘姓小商贩来京城投靠其在朝中做大官的叔叔,这位当朝大官从宫廷御膳房中偷偷传出了个宫廷饮料配方……”
在“鉴真辨伪”页面中,该公司称:“近年来,市场上不断出现信远斋饮料公司酸梅汤的假冒产品,该类产品的容器形状、商标、包装颜色及产品标识与我公司的极为相似。图谋不轨的商贩为达到无本万利的目的,生产出一些质量低下的产品,损坏了我公司形象……”
专家观点 呼吁修改商标法 明确立法本意
一个商标侵权几十年的公司,最终竟被“扶正”,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悲哀。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到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根本遏止,是造成“信远斋”维权困局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商标法目前的法条与其立法本意有背离之处。“三年不使用就撤销”的立法本意,是清理空占商标资源的垃圾,而本案的情况不是这样。即便当时萧家的信远斋确实停止了经营,也是因被长期严重侵权造成的。
“在司法无力充分保护商标持有人、惩治侵权者的现实状况下,以三年没使用为由把商标撤销,既对商标持有人不公平,客观上也是对侵权者的一种鼓励。”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进一步解释说。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呼吁修改商标法,细化相关法条,使执法机构在审查类似案件时,不再单纯地看“商标是否三年没使用,也要考虑不使用的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