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不敌“面对面”
因认为他人注册的“笛儿拉夫及图”商标(见图1)的图形部分与其“Kappa及图”商标(见图2)的图形部分较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件商标构成混淆误认,“Kappa及图”商标所有人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下称阿喀琉斯公司)针对前者提出异议。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先后作出异议裁定,分别驳回阿喀琉斯公司对第9类及26类“笛儿拉夫”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裁定“笛儿拉夫及图”商标核准注册。
据悉,“笛儿拉夫及图”系列商标申请人为台州经济开发区笛儿拉夫饰品包店(下称笛儿拉夫店),该公司于2008年3月分别在国际分类表第9类、26类、25类等多个类别关联商品上提出“笛儿拉夫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阿喀琉斯公司在向商标局提交的异议申请书中称,“Kappa及图“商标是由一对男女背靠背坐着和英文组成,而“笛儿拉夫及图”是由一男一女手托着头相对坐着与汉字组成,两者图形颇为相似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误将标注有“笛儿拉夫及图”商品,误认为是阿喀琉斯公司的“Kappa”新产品,从而损害到该公司合法利益。同时,该公司称对“Kappa及图”商标享有著作权,“笛儿拉夫及图”系列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据此,请求商标局驳回上述“笛儿拉夫及图”商标注册。
对此,笛儿拉夫店并不认同。“‘笛儿拉夫’含义是是亲密爱人(dear lover)英文单词中文读音。此图形和‘Kappa及图’商标不相同也不类似。”笛儿拉夫店负责人李先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商标局审查认为,阿喀琉斯公司引证在第26类、第9类申请注册的“Kappa及图”商标,其申请时间均晚于“笛儿拉夫及图”关联商标,因此其不具有在先权利。商标局同时认为,阿喀琉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注册会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据此,商标局裁定“笛儿拉夫及图”系列商标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