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异议“银杏天目湖”
因认为“啤酒”与“无酒精饮料”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交叉,相关消费者在购买近似商标的啤酒或无酒精饮料商品时会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作出的第3983814号“银杏天目湖”商标(见图1)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啤酒公司)以其“银杏及图”引证商标(见图2)在此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之中先下一城。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银杏天目湖”由重庆啤酒集团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天目湖啤酒公司)于2004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间,青岛啤酒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银杏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
青岛啤酒公司于2010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后,青岛啤酒公司针对该复审结果提出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该案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银杏”,虽然两者指定或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分类上存在差异,但在现实生活中,啤酒和无酒精饮料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广泛的交叉,且零售业、餐饮业在销售上述两种商品时亦无明显的界限区分,相关消费者在购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银杏”的啤酒或无酒精饮料商品时,极易认为二者为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啤酒和无酒精饮料为类似商品。但对于青岛啤酒公司主张的“不良影响”,该院未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据了解,商评委方面已就一审结果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