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紫峰绿洲会所被判禁用紫峰
去年5月19日、5月27日,本报分别报道了南京“紫峰大厦”状告邻近的“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侵犯冠名权、商标权、建筑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记者昨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经过一年多的审理,9月6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止使用“紫峰”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官司起因 一个新会所也取名“紫峰”
总投资近40亿人民币的南京紫峰大厦,由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公司)和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打造,大厦高度450米,当时列江苏第一、世界第七,是南京的新地标建筑。从2004年起,南京国资绿地公司陆续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紫峰”系列商标,并成立了“紫峰购物广场”和六星级“紫峰绿地洲际酒店”。为打造这些品牌,南京国资绿地公司投入巨资持续不断地在国内外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在南京国资绿地公司的“紫峰”系列实体企业启动运营后不久,一个“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就在距“紫峰大厦”仅10余米的地段出现了。该会所由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绿洲公司)投资运营。南京紫峰绿地公司对该会所深为不满,认为后者是在“傍大牌”,搭自己品牌的顺风车赚钱。去年2月,南京国资绿地公司将紫峰绿洲公司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己方造成的损失10万元,赔偿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53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上激辩
原告称被告易给公众造成混淆
庭审中,南京国资绿地公司认为,紫峰绿洲公司使用与自己类似的名称,在距离自己不远的地方营业,并模仿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是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对于国资绿地公司的指责,紫峰绿洲公司出示了多家企业含有“紫峰”的注册商标,并质问南京国资绿地公司,“这么多公司都用紫峰两个字,凭什么只告我们?”
对此,国资绿地公司的律师回应称,“因为你们的经营场所离紫峰大厦太近了,在名称、商标、外观宣传上给公众造成混淆。”为证明这一点,国资绿地公司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上海某调查公司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被告的会所与在名称、外观、地理位置和经营业务四方面与他们的企业实体关联度很高,已使超过60%的消费者认为他们是同一家公司,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误导。
判前研讨
法院和原被告三方专家参与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以被告侵犯“紫峰大厦”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起诉,但“紫峰大厦”仅是一座建筑名称,本身不具备企业名称权和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紫峰大厦”内又开办了两家以“紫峰”冠名的企业,且在对外广告宣传时一直与“紫峰大厦”捆绑。既然如此,原告主张的权利该如何认定,并无先例可循,裁决尺度一时较难把握。
为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2012年4月27日,由鼓楼区法院提议并牵头召开了一个别具特色的专家研讨会。为了充分表达己方意见,法院、原被告三方均邀请己方专家参会,在与会的20多名专家中,既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权威知识产权专家,也有来自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等高校的知名学者。此次研讨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被告的行为肯定对原告构成侵害。但是,到底侵犯了原告的哪一条权益,并无一致意见。此后,鼓楼区法院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此案进行专题研讨,从而敲定了一审判决的总体思路。
判决结果
“紫峰”不准用 “绿洲”可以用
9月6日下午,鼓楼法院对该案敲下了一审判决的法槌。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依法研判得出的结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建筑作品著作权,被告发布的广告也不构成虚假宣传,不存在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其攀附“紫峰大厦”的知名度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上。
法院进一步阐述说,“紫峰大厦”在南京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对此名称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并有权禁止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攀附使用。被告使用“紫峰”名称在后,对该字号的正当性缺乏证据支持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应当停止使用并承担此前的使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商誉受损,故其主张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以“绿洲”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绿洲”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开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