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飞亚达服装商标合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06 10:11:2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飞亚达钟表与飞亚达服装的不期而遇,引发了一场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核准江苏省常熟飞亚达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常熟飞亚达)飞亚达商标注册的裁定。

笔者了解到,该案原告为创建于1987年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亚达公司),该公司的飞亚达商标经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在钟表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常熟飞亚达则主营羽绒制品、休闲服饰等服装产品,成立至今已有20年,一直稳步发展。

两个“飞亚达”闹出商标纠纷后,能否共存成为双方争论焦点。飞亚达公司表示,常熟飞亚达的飞亚达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导致市场混乱,对该公司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常熟飞亚达回应称,飞亚达取自公司字号,申请商标并无不妥。

据介绍,此次纠纷并非双方首次因为商标确权而交锋。常熟飞亚达曾于1995年8月提出飞亚达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

2001年,飞亚达公司以常熟飞亚达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认为其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随后,飞亚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铩羽而归。

据悉,双方这次纠纷源于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的飞亚达商标。该案相关资料显示,飞亚达公司认为飞亚达为本公司独创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飞亚达商标时,飞亚达公司的飞亚达商标已于1999年被认定为钟表商品类别的驰名商标,应受到跨类保护,常熟飞亚达申请的飞亚达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飞亚达公司还指出,虽然常熟飞亚达已于此前注册飞亚达及图商标,但那时公司的飞亚达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与此次的异议案并不同,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的相关裁定或判决,也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常熟飞亚达辩称,其申请飞亚达商标是在飞亚达及图商标基础上的再次注册申请,于法有据,应获注册。

商评委于2012年7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飞亚达公司的引证商标飞亚达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个案原则,该公司应提交常熟飞亚达申请该案被异议商标飞亚达前,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的相关证据。飞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享有较高声誉。商评委还认为,虽然双方商标均有飞亚达文字,但该文字均与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字号相同,而且双方的企业字号共存多年,不会致使消费者误认。据此,飞亚达公司寻求的跨类保护未能得到支持。

随后,飞亚达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议,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