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三星堆躺着中枪 担心商标复议程序“走过场”
我们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复议听证,眼看就快到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回音。”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说。
刘明俊所代理的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因四川金顶和其原子公司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峨眉山牌”商标争议,5月14日,被四川工商局认定侵犯了四川金顶的商标权,被罚款369万元。广汉三星堆不服处罚决定,于今年5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纠正四川工商局的错误处罚。
据广汉三星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均介绍,2011年,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委托广汉三星堆公司生产“峨眉山”牌水泥10万吨,在生产了1万3千吨时,四川金顶站出来称其为商标持有人,并以商标侵权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但成都水泥公司声称峨眉山牌商标权归属于自己,其授权三星堆公司使用完全合法。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四川工商局认为,广汉三星堆未经金顶集团的许可而使用“峨眉山牌”注册商标,侵害了金顶集团的商标权。不过,广汉三星堆认为“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尚存争议,四川工商局隐瞒金顶集团将“峨眉山牌”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以及金顶集团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同意三星堆使用商标等多项事实,处罚程序严重错误,处罚结果明显不当。
据了解,“峨眉山牌”商标原属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金顶集团前身)所有,1991年1月,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1991年1月28日,双方签署的《关于联合建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的合同》中,约定四川省峨眉水泥厂的投入占资产总额的57%,额度为424.65万元,其中就包括“峨眉山牌”商标等投入折价款为120万元。对此,在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也有明确体现,而且还特别说明双方投资为无限期。
此后,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一直在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当时并未能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将已作为出资的“峨眉山牌”商标变更到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名下。而后,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变更为金顶集团,“峨眉山牌”商标登记在了金顶集团名下。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则于1994年变更厂名为四川金顶集团青白江水泥厂,2002年变更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刘明俊认为,表面上金顶集团是“峨眉山牌”商标的持有人,但是事实上,“峨眉山牌”商标是成都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四川工商局不顾金顶集团和成都公司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历史沿革事实,认定“峨眉山牌”商标权归属于金顶集团,是错误的。
记者获悉的一份文件显示,四川金顶曾于2012年7月20日致函成都水泥公司,同意成都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牌商标,并同意成都水泥公司在委托广汉三星堆加工生产水泥时,使用“峨眉山”牌注册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刘明俊认为,即便四川工商局所认为的“峨眉山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金顶集团,金顶集团同意成都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商标,那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广汉三星堆接受成都公司委托水泥,也完全合法。因此,四川工商局认定广汉三星堆使用涉案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完全不符合事实情况。
记者就此事致电四川工商局,该局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广汉三星堆如果不服处罚的话,可按照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据悉,三星堆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召开复议听证会,但工商总局没有给予回复。刘明俊表示,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三星堆公司就此案申请复议听证,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真理越辩越明。行政复议程序对当事人权利救济意义重大,不能‘走过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条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那么,工商总局将在7月末,最迟也应该在8月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