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商标抢注现象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各地许多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名称频频被他人抢注为商标。上海的枫泾、安徽的黄山、四川的九寨沟、云南的泸沽湖、新疆的天山等景点名称均曾被他人在相关服务或商品上注册为商标。据媒体报道,江西近四成4A级景区商标遭抢注。景点商标抢注行为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议,日益成为新闻媒体和旅游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工商机关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研究。
一、景点商标抢注行为的特征
1.主体无关联性。在旅游景点商标抢注行为中,商标注册人既非旅游景点经营方,也不是当地政府管理机构,而是与旅游景区毫无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抢注人有的与旅游景点同属一个省市,有的则远隔万里。
2.商标高度近似性。抢注人抢注旅游景点商标,常采用“景点名称+景点图案”组合方式。如果旅游景点经营方已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注册商标,抢注人就会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商标大多是模仿景点经营方已有的注册商标。如果景点经营方没有申请注册商标,抢注人则会照搬旅游景点使用在宣传材料或旅游指南上的标志申请注册。
3.指向类别特定性。抢注的旅游景点商标多集中在第39类运输、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住宿预订服务、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第20类木、藤、角、贝壳、琥珀、珍珠母等旅游工艺制品,第29类动物类食品、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以及第30类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调味佐料等。有些抢注的商标则涵盖了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
4.主观牟利性。从抢注动机看,很多抢注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而是期望在注册成功后有偿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或是通过获得商标专用权来阻止原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从而迫使其高价买回商标。
二、景点商标抢注行为频发的原因
1.旅游景点经营方和管理方商标意识薄弱。不少景点的投资开发商、经营者和管理机构在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经营时,只重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商标的注册、开发和使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
2.景区的高知名度引发“搭便车”行为。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有的商标抢注入动辄注册几十甚至几百个景点商标,以期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利用景点名气销售自己的商品。
3.“三权分离”现状制约景区商标工作开展。旅游资源一般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经营权则属于投资商或经营者。这种“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但也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例如,由于经营有一定期限,而商标注册费及续展费需由申请者交纳,景点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对景点商标遭抢注也反应冷淡。
三、关于景点商标抢注行为的对策
1.做好旅游品牌资源摸底和规划工作。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工商机关可会同旅游等部门,对当地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形成有关城市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商标保护现状方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地方政府,推动旅游产业重视商标工作。对尚未注册商标的旅游景点,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进行商标规划和注册。
2.加强对旅游景点经营方的行政指导。可通过走访企业,召开旅游行业专题讨论会议的方式,向旅游景点经营方宣传商标知识,引导其增强商标意识,尽早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恶意抢注的,指导相关权利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当前,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因利益和素质问题,往往会协助抢注人进行恶意抢注。因此,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指导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自律制度,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行为的“帮凶”。
4.积极向旅游部门建言献策。旅游景点的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保护景点商标,就是维护其形象和保护其无形资产。笔者建议国家旅游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中,增设景区名称必须注册商标的硬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