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肯基”状告“麦肯基餐厅”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3 10:08:4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林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厚街经营一家“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没想到开店8年后,接到了一纸诉状。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陆续获得“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向法院状告林先生,称对方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索赔50余万元,并要求林先生不得再使用涉及“麦肯基”的标志。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林先生侵权成立并判令他赔偿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10万元,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麦肯基餐厅”被告侵权

2004年12月,林先生向工商部门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一直正常经营。

2006年至2009年期间,何先生通过申请,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麦肯基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2年12月,“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以林先生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厚街镇经营一家麦肯基餐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该品牌形象为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诉状的林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判赔10万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麦肯基”相关字样与何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

林先生所辩称的简化使用行为一方面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一方面,“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而系不规范使用。在何先生已经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后,林先生不规范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麦肯基”字样的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林先生侵权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何先生因侵权所受损失、林先生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酌情判令林先生赔偿何先生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万元。

林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