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宝剑行业遭遇商标之困
案件回顾:
“龙泉”字样招来“罚单”
根据举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8月22日对曾某公司的销售场所进行了检查,并扣押了剑鞘铜套上标注有篆体“龙泉”二字的宝剑一把;于8月28日对周某的刀剑店进行了检查,并扣押了剑鞘上刻有竖排篆体“龙泉”字样的宝剑两把。
在针对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周某认为:“龙泉”两字本身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应属于刀剑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字样;他的宝剑上刻有他自己的商标或印章,明显区别于“龙泉宝剑”牌宝剑;宝剑外壳饰件上有“龙泉”字样,是古代的宝剑纹饰的一部分,是历史记证,区分宝剑是某品牌或某字号的标记都是刻在剑条上;“龙泉宝剑”商标是一个整体,即龙凤七星图案和龙泉宝剑图案商标,使用龙泉商标图案跟龙泉宝剑商标图案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对于周某的陈述、申辩,龙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龙泉”系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4类):宝剑,商标标识为竖排篆体“龙泉宝剑”四字(“宝剑”二字不享有专用权),该商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龙泉”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所组装、销售的宝剑剑鞘上突出使用竖排篆体“龙泉”二字,其字体、字形、排列与“龙泉”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1月3日、11月4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宝剑,分别对曾某和周某罚款3000元和10000元。
11月13日,记者前往龙泉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金建满表示,两个处罚决定,证据都是确凿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也正确。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曾、周二人不服处罚,聘请了律师,准备起诉龙泉市市场监管局。
对于此案,他们的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混淆行为。首先,“龙泉”字样具有地理标志的含义。可标示产品来源于原产地域,同时,该字样具有历史文化含义和装饰功能。当事人正是基于“龙泉”字样的上述功能内涵而使用该字样,并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其次,当事人在涉案的宝剑剑身或包装上标有自己独有的商标或图标,据此也可说明被处罚人主观上不具有混淆的恶意;同时,消费者据此也完全可以判断出被处罚人生产的宝剑产品的来源,客观上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
该代理律师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当事人所使用的字样中,“龙泉”是地名,“宝剑”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他人对“龙泉”、“宝剑”均有权依法正当使用,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无权禁止,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不应就此进行处罚。
历史回顾:
“龙泉宝剑”商标
的“前世今生”
案件中,双方谁是谁非尚无定论。案件之外,“龙泉宝剑”商标又一次走进龙泉宝剑行业的视野,成了业内人士讨论的话题。
那么,“龙泉宝剑”商标有着怎样的历史?
1956年,国营企业龙泉县宝剑厂创建。成立之初,该宝剑厂没有商标,铸剑刻上“龙泉县宝剑社制”,也曾标“龙渊古剑”。上世纪70年代,在宝剑上标“龙泉古剑”、“龙泉宝剑”。
1979年、1984年,龙泉县宝剑厂分别注册了“龙泉”商标和“龙凤七星”商标。上世纪80年代前,龙泉城区只有龙泉宝剑厂独家生产制作龙泉宝剑。
当时,龙泉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但由于龙泉宝剑文化源远流长,对于外地人来说,龙泉这个小县城非常陌生,“龙泉宝剑”的知名度远远大于前者。“龙泉宝剑”一直就是龙泉人心中的骄傲。
随着1984年“万字号宝剑厂”的成立,龙泉县宝剑厂在龙泉“一统天下、独家生产”的局面被打破。紧接着,个体宝剑厂一下涌出了上百家。当时的龙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向龙泉有关局、各宝剑厂发出通告。通告称,龙泉县宝剑厂已成功注册“龙泉”、“龙凤七星”商标,对“龙泉宝剑”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仿制、影射、假冒。
但上世纪80年代初,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商标”是怎么回事,许多宝剑厂一直以来都习惯使用“龙泉宝剑”字样和“龙凤七星”图案。公共资源却成了龙泉宝剑厂一家独享,大家一时不能接受。有关“龙泉宝剑”商标的诉讼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1985年,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和龙泉县沈广隆剑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申请,对“龙泉宝剑”和“龙凤七星”商标提出异议,要求裁定。申请被驳回后,万字号宝剑厂还是顾自在产品说明书和原包装物上用了“龙泉宝剑”字样。
1987年,龙泉县宝剑厂与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对簿公堂。此案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侵犯龙泉县宝剑厂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定停止侵权、赔款道歉。
此后,因为“龙泉宝剑”商标,龙泉宝剑厂与龙泉市内外宝剑厂官司不断。
商标诉讼不断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龙泉宝剑厂的体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龙泉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国有龙泉宝剑厂改制,2003年,龙泉市对“龙泉”、“龙凤七星”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和厂房等有形资产进行拍卖,龙泉市刀剑厂拍卖得手。
后来,龙泉市宝剑厂与龙泉市刀剑厂兼并,组建了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原先的“国字号”龙泉市宝剑厂变身“民字号”的同时,“龙泉”和“龙凤七星”两个商标也为民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所有。
业界讨论:
“龙泉宝剑”何去何从?
记者从龙泉市青瓷宝剑产业保护和发展局了解到,2013年,龙泉宝剑行业产值达11.24亿元。截至2013年底,龙泉市共有宝剑生产经营单位378家,近万名从业人员。
龙泉宝剑产业已然成为龙泉经济一大增长点的同时,关于“龙泉宝剑”商标与龙泉宝剑产业发展的关系的讨论也不绝于耳。
在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叶胜看来,大家共同使用一个品牌,其劣势已为实践所证明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龙泉宝剑”商标由龙泉宝剑厂有限公司拥有后,并没有限制其他宝剑企业的发展,反而还促进了行业内各厂家创立了新的品牌,促进了龙泉宝剑整个行业的发展。
龙泉刀剑行业协会会长周正武表示,他很尊重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但有时也感到无奈。“‘龙泉宝剑’是2600多年历史过程中,不断沉淀下来的历史文化品牌,其含义本身就是历史意义上的东西,本应是大家共享的财富。”他说。
“‘龙泉宝剑’品牌的形成是广大龙泉铸剑人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并不是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一家创造出来的。作为一种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它不应由某一家企业所垄断和独享,而应该是广大龙泉铸剑人的共同财产,品牌所包含的商业价值也应由广大龙泉宝剑厂商共享。”曾、周二人的代理律师认为,龙泉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疑对广大龙泉宝剑厂商的共同利益构成了损害,同时也不利于龙泉宝剑产品的原产地域保护,从而影响整个龙泉宝剑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并非是解决‘龙泉宝剑’品牌之争的有效途径,找出一条能够促进整个龙泉宝剑行业健康发展,能使广大龙泉铸剑人共同受益的品牌发展之路,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该律师说。
“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错。”金建满说。他介绍,龙泉除了有“龙泉宝剑”商标外,龙泉的国家级、省级大师等都有了自己的商标,凭借在业界的知名度,他们锻制的宝剑,都是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在采访过程中,龙泉宝剑行业的从业者也表达了下述困惑:能靠名气卖剑的大师毕竟是少数,其他大量宝剑行业从业者怎么办?一些大师锻制的宝剑不能冠以“龙泉宝剑”字样,这是否会影响“龙泉宝剑”这个千年品牌?此外,龙泉宝剑锻制技艺、龙泉宝剑节等称谓中,都有“龙泉宝剑”字样,这对于外人来说,很难将其与“龙泉宝剑”商标区分开来,这对其他从业者是否公平?
对于龙泉宝剑行业内的无奈和困惑,有什么理想的解决方法呢?金建满举了“龙泉青瓷”商标的例子。他说,2007年,“龙泉青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这意味着,在龙泉市3059平方公里区域之内,按照特有工艺制作,有着特有品质的艺术瓷,都能使用“龙泉青瓷”商标。如果“龙泉宝剑”也能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上述困惑和无奈将得到解决。“但现在‘龙泉宝剑’是他人合法拥有的商品商标,我们也很无奈。”他说。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其实,国家商标局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有了类似的规定,但“龙泉”这一商标却早在1979年就被注册成功了。
在法律层面,这些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法律和历史的原因,造成了今天“龙泉宝剑”的困局。这个困局如何走出,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