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面膜放网上卖 被指侵犯商标权成被告
案 情
某大药房从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款药妆面膜,并在网站销售,而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之前已获得该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销售的独占许可销售权。
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认为,该大药房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网站经催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12.8万元。
某大药房认为,面膜是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而来,有完整授权链。某大药房虽未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但拥有经销权,且在授权期满后,已停售相关产品。该网站也辩称,已尽相关审查及注意义务。
断 案
法院表示,所谓“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即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以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换句话说,商标权人只有一次控制特定商品的权利,如果法律允许商标权人对特定商品无数次的控制权,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价格竞争。
“比如,经由正规渠道售出的药妆面膜,再次销售时即无需商标权人的再次许可。因此,对原告认为某大药房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即推定是假冒商品的观点,法院不予认同。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某大药房在网上售假,法院也不认同原告关于应由被告某大药房负举证责任的观点。”
尽管我国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利一次用尽”,但在国内一个统一市场内应该得到执行。商标权利人往往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来控制商品的价格和销售范围,给予商标权利人过多的保护可能形成价格垄断和人为分割市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某大药房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所售药妆面膜是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条,法院驳回了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现在比较有争议的是,“商标权利一次用尽”是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前者在一国范围内权利用尽,“平行进口”商品就侵权;后者在世界范围内权利用尽,“平行进口”商品则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