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字水烟商标侵权案裁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9 09:48:5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模糊使用名牌水烟商标、涉嫌误导消费者,生产商石某被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水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4月2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近日,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宣判,石某立即停止对 “甘”字及图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泰和水烟公司诉称,其于2005年2月7日、2006年5月14日、2008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甘”字第34类注册商标,并使用至今。石某未经授权许可,于2010年2月开始自己加工生产近似泰和水烟所有的“甘”字牌水烟在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等地销售至今。2013年9月17日,榆中县公安局在侦查石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中,查获“甘”字水烟20180块。2014年8月5日至6日,江苏南通市如皋工商局查扣石某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水烟若干盒。扣押水烟包装盒正面标注商标“甘山字”,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迹很小,标注生产厂家:陇西县东坪水烟厂、兰州榆中东坪水烟厂(以下简称东坪水烟)等,造成社会相关公众误认,严重侵害了泰和水烟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该公司请求判令石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用“甘字及图样”第34类商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石某辩称,“甘山”字水烟产品商标早在1996年就申请注册了,其不存在使用泰和水烟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水烟产品的事实,其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庭审中,兰州中院围绕3个焦点问题逐一展开。首先,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次,关于是否存在石某在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等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第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最终,兰州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