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谣”将“湘水瑶”告上法庭
“湘水谣”、“湘水瑶”,咋一看,一模一样,细看之下,“谣”与“瑶”字不同。可是,长沙的“湘水谣”却认为株洲的“湘水瑶”使用了与自己近似的商标,提起诉讼维权。
6月12日,文继华诉石峰区湘水瑶酒楼(经营者彭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字之差,商标近似惹纠纷
文继华是长沙市开福区湘水谣餐饮店的经营者。一次,文继华的朋友来株洲时发现石峰区有一家叫湘水瑶的酒楼,且打出了“湘水瑶”的招牌,商标与文继华的“湘水谣”招牌非常相似,于是告诉了文继华。
文继华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石峰区湘水瑶酒楼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据了解,早在2010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文继华就取得了“湘水谣”商标注册证书,2012年取得“湘水謡XIANGSHUIYAO”商标注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文继华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一直用于餐厅、餐馆、饭店等经营,在湖南有一定的知名度。
字体、“瑶”字、全名均不同,被告不认为侵权
据了解,彭亮于2014年1月28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对石峰区湘水瑶酒楼进行了注册,经营范围为中型餐馆服务。
原告认为,彭亮未经原告许可,在“株洲市石峰区湘水瑶酒楼”的名称、店名、名片、发票、餐具、纸巾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湘水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方认为,自己所使用“湘水瑶”字体等均与“湘水谣”商标字样不同,且其酒楼名称为“湘水瑶酒楼”,与被告“湘水谣餐厅”差异巨大,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何索赔3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6月到12月,共纳税6万多元,根据纳税金额比例,得出其所得利润后折算,认为索赔30万元完全合理。但对此,被告不予认同。
由于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该案进入调解阶段,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