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商标侵权何时休?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5 15:37:4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随着法槌下落的声音响起,经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的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诉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最终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胜诉;同时判令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美盛”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向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磷酸二铵、复混肥、复合肥等目前农资市场上主流的各色产品,产品主要销往辽宁、河北等国内市场。在七年的发展时间里,辽宁美盛也赢得了一些市场占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销售产品多采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国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将“美盛”注册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美盛公司的经济损失。随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因而具有合法性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于2015年5月31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现象:农资行业侵权时有发生 

本次“美盛”商标侵权案件对于美盛农资来说也许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带给整个农资行业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本报由“美盛”案件说开去,梳理几种在农资行业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现象。

现象1:狐“借”虎威

美盛公司作为财富500强企业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钾肥生产商,在全球农资行业都享有较好的声誉。也正是因为如此,“美盛”商标遭到了很多人的觊觎。早在2009年原美盛农资经销商王祥荣申请注册了“美盛嘉吉”商标,并将该商标先后授权给德邦化肥(烟台)有限公司、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因其产品皆带有“美盛”以及“嘉吉”字样,因此与美盛农资的相关产品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容易使人混淆。美盛农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申请。最终本案在2011年12月27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美盛农资胜诉而告终。

与美盛农资有相同处境的还有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是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老牌国有企业,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旗下经营的“天脊”牌系列复合肥有着良好的声誉和市场口碑。可是近日记者在网上发现有一家名为天脊国际(中国)化肥有限公司的企业也在经营复合肥,并以“天稷”作为品牌,甚至其商标也与天脊集团极其类似。据天脊集团相关负责人称,天脊国际(中国)化肥有限公司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天脊集团也并未对天脊国际有过任何的产品和商标授权。因此,天脊认为,这家公司是套用天脊集团的相关品牌,利用天脊集团的企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发展。该公司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与天脊集团相似,从而使得消费者有了一定的错误认知。

事实上,在行业内美盛农资与天脊集团所遇到的问题绝不是个案,“红狮犸”与“狮马”案件等都存在着攀附名牌现象的嫌疑。虽然这其中有些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案件双方都达成了谅解,但是行业不禁要思考的是,在法律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行业攀附名牌从而得到发展的做法是否应该得到遏制,相关企业是否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和知识产权。

现象2:同牌不同类

此类现象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烟台五洲施得富集团与河南三高微肥厂关于“五洲丰”品牌专用权的争议案件。2007年5月,烟台五洲施得富集团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河南三高向商标委提出,撤销烟台五洲丰第1901616号“五洲丰”商标,原因是河南三高在烟台五洲丰之前就在第5类农药商品上注册了“五洲丰”商标,烟台五洲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就此,烟台五洲施得富集团与河南三高微肥厂之间关于“五洲丰”品牌的争议便就此展开。

据了解,烟台五洲施得富集团拥有的“五洲丰”品牌来自于烟台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23日注册申请,指定用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而河南三高微肥厂所拥有的“五洲丰”品牌则是在1997年注册申请,适用于第5类农药产品。因此河南三高微肥厂所拥有的“五洲丰”品牌并不能够用于化肥产品。所以,在2010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河南三高微肥厂败诉。自此,“五洲丰”商标侵权案才告一段落。但是事实上类似“五洲丰”商标侵权案的案件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品牌的适用范围并不明晰,所以由小误会变成了大官司。

现象3:皮包公司托名牌

此类现象较为普遍,因其侵权主体多为注册资本较低的皮包公司,所以很难寻找到较为适合的例子。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这类典型案例有德钾集团所生产的“红牛”系列产品被仿冒一案。

2013年4月,《中国农资》记者接到举报称北京市平谷区有一家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硫酸钾、氯化钾、硫酸钾镁等产品涉嫌仿冒套用名牌产品商标,严重损坏农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举报人声称,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氯化钾、硫酸钾镁等产品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经德国红牛钾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而事实上德国红牛钾盐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对该公司进行授权。另外,举报人还称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出现的“SUNBULL”的商标和红色斗牛图标志也侵犯了德国红牛钾盐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怀疑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法公司。最后经过记者的实地考察和多方调研发现,这家所谓的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金仅有10万元人民币,企业仅通过了2011年的年检。并且,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根本没有化肥生产这项内容。也就是说,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已经处于超出经营范围的违规经营状态。因此,这家企业事实上是一家套用浙江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名称,以及销售仿冒德钾集团“红牛”系列产品的“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套用农资著名企业名称、销售仿冒著名品牌的案件并非个案,在很多地区都有发生,许多生产企业都有过类似困扰。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告诉记者,他们在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发现过很多次收购天脊集团“天脊”牌系列产品包装袋的行为,并且在2013年也联合各地执法部门查处过类似的案件,但是因为这些假冒的“皮包公司”逃避太过灵活,经常“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阻碍:侵权易而维权难 

提到的就是目前农资行业出现的几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现象,那么这些现象为什么会发生,这些现象处理的背后有什么难处呢?

市场负面影响难消除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部品牌保护专员杜常海告诉记者:“农民对于农资产品是很难有辨别能力的,因此就很容易被误导。在搜集辽宁美盛集团侵权的相关证据时就发现,因其标示与美盛农资十分类似,同时也带有‘美盛’的相关字样,很多农民并不能够清晰地辨别出哪些是美盛农资的产品、哪些不是。因此,存在着很多误导现象,致使美盛农资的企业形象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美盛农资消除这些负面影响也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

不仅是美盛农资面临这样的现象,其他很多企业也面临这样的窘境。天脊集团农化中心主任史庆林也向记者诉苦:“要是侵权产品不出问题还好,如果出了问题,黑锅还得天脊集团来背。农民不能分辨真假产品,一旦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农民就天脊集团来索赔。所以有时候即便打赢了官司,消除了侵权产品,但是侵权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还是不能够很好的消除,企业最终还是受害者。”

网络信息监管难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令人诧异的现象,上文提到过的“美盛嘉吉”案中最终败诉的美盛嘉吉(天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荣祥)更名为美德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虽然更改了公司名称,但是其企业LOGO依然与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十分类似,在记者看来区别特征并不明显。而且,在一些招商网站上记者仍然能看到“美盛嘉吉”的字样。对此杜常海对记者说:“一些网站对于用户信息的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有一些网站由于是系统自动审核会员资质,因此也会存在相应的错误信息发布。好在发函确认后大部分招商网站都更改了相关信息,但是类似的招商网站浩如烟海,美盛农资不可能对所有的网站都进行监管,因此面对这类现象也没有太好的办法。”

网络作为最为自由的传播媒介虽然国家在不断地加大监管力度,相关立法也陆续出台,但是人力终有穷尽,面对浩如烟海的各色网站和数量纷繁的信息不可能一一筛选清楚。此外,作为网站后台运行的服务器并不能够承担起这样的筛选任务,所以当网站的注册会员符合网站准入的相关规则后,服务器就会放行,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世界存在如此之多的“僵尸粉”“好评师”。

相关政策法律存在一定漏洞

据相关律师介绍,任何一家企业注册商标后,工商局便会给企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企业的注册商标就会进入时常为9个月的审查期,在此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使用此商标。因此,许多所谓“傍名牌”的企业就会充分利用这9个月的审查期先行开拓市场。在9个月审查期过后,如果商标存在侵权行为,这些企业便会放弃此商标更换另一个。某种程度上说,这类现象并不多见,但是却依然对知名企业本身产生一定危害,因为其流动性大也较为灵活,往往企业收集到证据后,9个月的审查期也已经过去,因此并不能对其进行很有效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