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政府诉瑞丽杂志商标侵权
《瑞丽》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主办,以平面期刊出版为主,旗下拥有《瑞丽服饰美容》、《瑞丽伊人风尚》、《瑞丽时尚先锋》、《瑞丽家居设计》等系列知名刊物,1995年9月创刊。由于《瑞丽》杂志在时尚圈的影响力,一时间在受众和网上,提到“瑞丽”,更多人想到的是瑞丽杂志,而并不是位于中缅边境的瑞丽市。为此,瑞丽市委、市政府近日邀请多位法学博士对瑞丽市行政区划名称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品牌价值进行了研讨,提出将对《瑞丽》杂志注册商标进行维权行动。
如果仅仅涉及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那么瑞丽市政府部门除了以私下协商、赎买的方式之外,恐怕没有多少“维权”办法。因为商标被抢注行为本身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但是涉及到地名被抢注成为商标的现象,则又并非那么简单。正像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宁立志所说的:“地名与商标注册问题比较复杂,地名属于公权而商标属于私权,本身是存在冲突的。在立法上地名能不能拿去做商标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原则上禁止又不绝对禁止,从立法的层面上又给这个问题增加了复杂性。既然在法律上有模糊性,通过瑞丽市的维权活动把问题细化,为法律的完善也做一些推动工作。”
专家的这段话,有其公允之处,但必须提醒的在于,正是因为没有立法的规范,所以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更应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之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并不看好瑞丽市对《瑞丽》杂志的维权诉求。
《瑞丽》杂志存在已经有20年矣,瑞丽市政府为何到现在才醒过神来要求维权?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假如瑞丽市政府的诉求可以被支持的话,那么是不是也意味着,如果《瑞丽》杂志同样要求瑞丽市政府进行改名也是合理的?毕竟《瑞丽》杂志有其受到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而瑞丽作为地名并没有。此中有许多考量,而首当其冲的在于一种行政区划的名号与一种商业价值的注册商标,到底谁更应当受到保护,或者谁应当更具有话语权的问题。现在看起来,瑞丽市政府显然认为自己的行政名号更应当拥有话语权。瑞丽市政府的这种底气是从何得来的?
我也注意到了,瑞丽市政府已经开始高调进行部署,邀请多位法学博士举行研讨会,报道中云南省民政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发言人也表示将给予瑞丽市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有些网友对瑞丽市所谓的维权行为,视为一种政府炒作。我宁愿不信,因为假如真是一种炒作的话,那这样的做法实在并不高明。我更愿意相信瑞丽市政府官员所说的,随着国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不断推进和“一带一路”建设,瑞丽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逐步凸现,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瑞丽”城市品牌效应得到广泛认可。与此同时,“瑞丽”商标被抢注使用的现象日益突出,对宣传、推广和提升“瑞丽”区域品牌形象造成很大影响,“瑞丽”行政区划名称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但是无论怎么紧迫,都不可能单纯地靠行政之力或人多势众来迅速解决。
瑞丽市政府对《瑞丽》杂志的诉求,倒不如坦诚认真地坐下来进行沟通协商。不知道瑞丽的市政府能否习惯这种方式?
观点:
瑞丽市对行政区划名称展开知识产权保护,将国内顶级时尚媒体集团《瑞丽》推上了风口浪尖,但在小编看来瑞丽市要取消企业手中的“瑞丽”商标权,获得异议成功,将面临极大的阻力。
首先,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对“瑞丽”商标进行查询,不难发现,目前在不同类别持有“瑞丽”商标的不仅仅只是《瑞丽》集团一家,还涉及数十家企业,一旦要撤销“瑞丽商标”,影响巨大;其次,《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瑞丽》集团等所持有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最后,以《瑞丽》集团为例,其一直都是正当经营,并没有出现恶意使用瑞丽商标,对瑞丽市造成声誉影响的行为,所以无论是从法、理哪一方面来说,瑞丽市目前在“瑞丽”商标的争夺中都并不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