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苹果醋打上“海天”的商标 佛山海天索赔520万元
生产“苹果醋”打上“海天”商标侵不侵权?佛山海天公司近日与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被告争论不休。佛山海天公司认为7被告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字样的苹果醋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多位被告却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目前正在佛山中院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佛山海天索赔520万元
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打响了商标保卫战,近期被其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
淮安海纳百川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者,被告二是淮安海纳百川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主要被用在苹果醋产品上。其余5被告是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的企业,它们在产品和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
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佛山海天还指出,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已经在2014年5月6日以复制、模仿佛山海天的驰名商标之理由被撤销,但此后,“几个被告不仅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佛山海天仍在湖北武汉、上海发现多个商家在销售被告生产的“海天”苹果醋产品。
据此,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7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被告辩称苹果醋是饮料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7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因此,两者不是同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佛山海天当庭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饮料产品逐渐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两者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具有一贯的侵权故意。如被告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小糊涂仙等多个知名品牌。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原来的企业名称为“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具有攀附“王老吉”品牌的故意,还曾侵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