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加大网络音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文化部近日印发《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音乐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通知》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网络音乐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行政保护往往是以公安、工商、文化执法部门等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通知》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和文件出台的,其将侵犯网络音乐知识产权的行为归入了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了文化执法部门对网络音乐的行政执法力度,客观上促进了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知》规定,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实施备案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正式运营后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并进一步明确,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才具备报审资格。
李顺德表示,对于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规定不同,是因为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在生产时已经经过审查,而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则没有经过审查。
此外,李顺德还认为,《通知》将表现音乐产品内容并辅以画面的MV、Flash等归入网络音乐,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通知》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音乐经营企业责任。
记者联系了百度、谷歌、优酷等多家网络音乐经营企业,但其均未对《通知》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应。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