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媒体服务协议与作品使用许可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06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流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加速了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但由于网吧等流媒体服务的需求者与流媒体服务商对签订的附带影视资源的流媒体服务协议理解不同,往往在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诉讼中出现争议。因此,明确流媒体服务协议与作品使用许可两者之间关系,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性质的关键。    在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诉讼中,部分被告(主要是经营性网吧)常以与原告或其他权利人签订了附带影视资源的流媒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由,以享有作品合法来源进行不侵权抗辩。多数原告虽然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但认为凡超出协议规定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属未获权利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对协议性质的判断事关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因此对协议性质,尤其是协议与作品使用许可意思表示二者关系进行探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流媒体技术应用广泛
流媒体指的是一种新的媒体传送方式,即流式传输方式,与传统下载方式有很大不同。流式传输时,声音、影像或动画等时基媒体经过特殊的压缩方式被分成一个个压缩包,由音视频服务器向用户计算机进行连续、实时传送,用户不必等到整个文件全部下载完毕,只需经过几秒或十几秒的启动延时即可进行观看,文件的剩余部分将在后台从服务器内继续下载。这就避免了用户必须等待整个文件全部从网络下载后才能观看的缺点。
基于数字化信息的特点,流媒体内容运营商通常使用数字权限管理技术,以加强保护数字化的音、视频节目内容的版权。由于流媒体技术的优越性,该技术广泛应用于视频点播、视频会议、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和在线直播系统中。
协议两个层面相互制约
经营性网吧等流媒体服务的需求者与流媒体服务商之间通常要签订协议,该协议主要涵盖服务器(平台)的架设及维护等技术服务和提供附带影视资源这两个主题。
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服务商而言,有服务器架设义务、技术维护义务以及影视内容的流式发送、更新义务;对需求者而言,需要履行付款义务、不得行使协议禁止行为等义务。此外,还包括对服务器的管理权限、保密措施甚至附带影视资源的权属声明等。
以上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两个层面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看似分别独立,但从签订协议的根本宗旨――借助流媒体技术最大限度地传播影视作品,使网吧的众多消费者以较低价格合法使用海量的影视作品来看,不是互不相干内容的简单糅合,而是相互辅助又相互制约的。
服务器(平台)的架设、维护等技术服务义务实则为实现附带影视资源的利用目的所必需,而禁止复制、备份等约定又为流媒体信息的使用方式设定了更多的限制,这一限制恰恰是依据流媒体技术的特点制定的。
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流媒体服务需求者与服务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既为经营性网吧等协议相对方以网络方式合法使用海量的影视作品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又为该种作品利用方式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
结合技术特点进行判断
与一般的音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不同,流媒体服务协议一方面对许可使用作品的对象、方式、期限和地域等重要许可内容约定不明或仅作概括性约定,另一方面却又对作品物质载体来源及作品使用方式做出明确限制。
出现上述差别,固然与协议双方的经济、技术实力差异悬殊有关,更主要是因受到流媒体技术的客观限制。作为影视作品流媒体内容的直接接收者,网吧局域网的主服务器并不是先完全下载并保存影视作品然后在局域网内传播共享,而是必须得到流媒体服务提供者对相关技术步骤的支持与配合。而实践中,由于网吧在签订协议时难以也不必要明确列举出海量影视作品的全部具体名称,而是仅与对方商妥影视作品的大致类别或总体数量,因此该协议通常并不明确约定某一特定影视作品及其具体传送的时间、期限,也不明确约定全部作品清单。
为弥补协议中因作品许可意思表示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漏洞,在从合同本身无法获取解释时,可以依据协议双方实际履行状况,尤其是原告流媒体服务商履行协议的行为,来判断合同中许可内容的真实含义。这主要由于被告网吧局域网的主服务器获得来自原告流媒体服务商提供作品的可能性,既受制于原告的技术支持行为,又受制于原告提供影视作品的具体意愿和对作品的主观性选择。
协议对作品使用方式附加的禁止性约定,对被许可方的权利也产生了实质影响,而这种明示的禁止性约定对许可意思表示造成的限制作用,必须结合流媒体的技术特点进行考查。
合理解释使用许可
涉及流媒体协议的侵权诉讼,争议一般集中在被告使用的作品是否属于协议附属影视资源的范围,使用作品行为是否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超越协议限定的范围或违反协议的禁止性约定等方面。
    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流媒体的技术特点、流媒体服务的交易习惯和被告网吧运营的实际状态对协议漏洞进行必要补充,对许可意思表示作合理解释。
协议涵盖所有影视作品
对协议未约定作品明细的涉案影视剧是否在协议许可范围内的理解,笔者认为,从技术特点看,以打包方式提供附随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数量大,内容可持续更新,这是流媒体技术的优势所在,这决定了在许可协议中开列全部作品清单在客观上不易办到,对于协议签订后方取得权利的作品更无以事先协议加以约定的可能。从交易习惯上看,作品的传送和更新都约定由流媒体服务商,即作品的许可方进行实施和控制,并且提供流媒体形式的影视作品是协议的商业价值所在和流媒体服务商的主要盈利模式,因此,如无相反证明,可以推定许可方享有权利的所有影视作品都涵盖于流媒体协议约定的作品范围之中。
许可期限约定方式
    对协议未约定使用期限的涉案影视剧是否在协议许可期限内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协议未对涉案影视作品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时,应当结合流媒体传播方式的技术限制、交易习惯以及网吧经营状态综合解释作品的许可期限。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许可期限和协议的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因为影视作品的许可意思表示并不依赖于提供影视作品载体的行为而成立,许可人无需提供作品的载体,被许可人获得作品载体的方式也很少受到限制。
    然而,通过流媒体协议获得影视作品许可的期限不能进行这样认定。影视作品通过流媒体形式供被许可方如网吧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协议生效之后,如果尚需一定的技术建设周期,那么在此期限届满之前,网吧可能还不具备接收流媒体作品的技术条件。即使具备技术条件之后,网吧还必须获得密钥后才能被动接受影视信息。如果软、硬件发生故障,流媒体内容传送也会中断。
因此,在流媒体技术建设完成后的正常使用状态下,被许可方获得密钥的时间可以视为许可的起算时间。当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技术设备建设和获得密钥的具体期限,则可以认定协议的有效期限就是许可期限,除非流媒体服务商能证明流媒体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因故障处于未使用状态。
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对协议禁止性约定法律效果的理解,笔者认为,许可协议如果明确禁止自行复制、备份等使用方式,那么协议双方就是以明示的方式对作品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制,被告在网吧内脱离流媒体方式的传播行为就属非法。如果许可协议没有明确禁止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否可以推定被告网吧使用影视作品的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呢?这取决于对提供流媒体技术和许可附属影视资源这两个法律行为的理解。如果将附属影视作品的许可独立于技术服务协议之外,那么被许可方获得的许可就是不受传播方式限制的许可。倘若这样,流媒体这一技术工具的实施效果就会脱离流媒体服务商的掌控,无法实现其真正的商业价值。
    显然,以上假设是不合常理的。流媒体服务必须和影视作品等信息内容的许可相联系,实践中的协议也多将两种行为一并约定。从流媒体传播方式看,影视作品的获得既离不开流媒体这一技术平台,还必须依赖流媒体服务商的技术支持。这实际上预设了被许可方使用作品的环境和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协议没有明文限制影视作品的使用方式,只要协议没有对网吧使用作品的具体方式明示许可,就应对许可意思表示作限制性解释。同时,考虑到网吧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即使网吧以协议禁止方式使用作品,但因其游离于流媒体服务之外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为与依约使用作品的行为在空间、时间和网络环境3方面具有同一性,许可方权利不可能遭受到实质损害,因此被告网吧虽构成侵权也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明确协议与使用许可关系
结合不同案件事实,对于流媒体协议是否构成作品权利许可这一命题可能推导出不同的法律判断。附带影视资源的流媒体服务协议的作品许可内容因个案不同而千差万别,有时未必构成被告网吧使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意思表示,更不是被告一律可用于免责的充分依据。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加深对两者的理解,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吧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相关案例

华谊兄弟公司
告广州两家网吧侵权
2009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谊兄弟公司起诉广州两家网吧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原告2.5万元。
据悉,2008年,华谊兄弟公司公司以未经授权,通过局域网擅自播放电影《集结号》和《功夫之王》为由,先后将广州同想网吧和游乐网吧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网吧停止播放《集结号》和《功夫之王》,删除网吧服务器中的相关内容,并分别赔偿华谊兄弟公司2.5万元。
网吧播放《恋爱法则》惹官司
因擅播韩国电影《恋爱法则》,北京太昊龙缘上网服务中心被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诉称,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公司系电影《恋爱法则》的权利人,其拥有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中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中向公众提供局域网内的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且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此举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电影《恋爱法则》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电影《恋爱法则》的点击次数、网吧用户完整观看电影《恋爱法则》的可能性、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法院宣判7起网吧侵权案
200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7起网吧播放知名影视剧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一线通”等7家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网吧局域网上播放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分别判决各网吧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7000元至1.29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取得了电影《功夫无敌》、电视剧《宫》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上述影视作品在其网吧局域网上传播供网民上网观看。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7被告未经许可在局域网播放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根据涉案影视剧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相关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见龙卸甲》在线播放引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6家网吧因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线播放《见龙卸甲》、《蝴蝶飞》等多部影视作品,北京网尚公司将这些网吧告上法庭。2009年6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至9000元不等。
2008年5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北京网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扬州市6家网吧,通过现场公证的形式,取得了网吧在线播放电影《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的侵权证据,随后将这些网吧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的在线点播服务,既未取得原告北京网尚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8家网吧擅播影视剧被判赔
因未经授权提供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上海8家网吧和其中部分电视剧的片源提供商被告上法庭。2008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海强明公众电脑屋、上海置烨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网吧以及片源提供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
 原告诉称,其经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独家享有《上海滩》、《神雕侠侣》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间,原告在上海市多家网吧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播放服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