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途径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日益减少
近些年,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越来越多,因其操作简便,认定迅速,门槛相对较低而受到部分企业的青睐。在2002年10月最高院发布的《商标案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之后,众多企业通过该途径进行认定。
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来看,一共可以分为两个途径,四种方式来操作。一是司法认定途径,一是行政认定途径。而行政程序有三种方式认定:管理案件、异议程序、异议复审(争议案件)。其中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案件由于时间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这样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就显得较为有吸引力。但从现阶段来看,尽管有着众多的优势,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策划申报的商标代理机构,我们(武汉中经联合)并不建议客户通过这种途径来进行认定,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一、司法途径认定过于泛滥,导致司法认定信誉不高。由于司法认定门槛较低,按照规定,只要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有些地方型法院认定较为宽松,在2009年认定高峰时,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认定100多件驰名商标。这样一来,有些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更愿意走行政认定程序。当然,也有相当多的知名企业通过该途径认定的。例如:劲牌有限公司的“劲酒”商标是通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白云边”是通过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
二、司法途径认定严格控制后认定难度增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做出更多的规范。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这样一来,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将不能受理驰名商标案件,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
三、司法途径认定没有《中国驰名商标》相关的证书。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只有判决书中提及,而不像行政认定成功后,有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这一点也是众多知名企业不愿意选择司法途径的原因。毕竟,企业认定主要是为了企业荣誉而去的。
四、部分省市对司法途径认定的奖励减少。一般各省市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都较为丰厚。但是近几年,部分省市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奖励减少,甚至不予奖励。例如:绍兴从2009年起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励减半。
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现在有些企业在其中国驰名商标在宣传的时候用括号标明“行政认定”几个字,甚至有些企业通过司法认定成功后,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二次驰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