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门槛抬高
早报讯 驰名商标,是指被消费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但以往有不少企业,钻法律空子通过虚假诉讼,以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从而“一夜成名”。
在4月14日结束的2011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省高院徐杰副院长特别提到,今后省内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统一由杭州、宁波两家法院集中管辖,而且最终结果必须由省高院核准。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在我省想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大大提高,企业想钻法律空子难了。
为骗驰名商标 异地虚假诉讼
两年前,在辽宁爆发的一起驰名商标作假窝案,至今余波未了,这其中牵涉到我省众多企业,还有省内个别知名律师参与其中,并曝出行业“潜规则”。
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公开的对原律师刘艳(因行贿法官犯受贿罪2010年3月31日被判刑6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刘艳在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期间,通过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加余(另案处理)、南京驰名商标代理公司经理马正兴(另案处理)、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经理任凤雷(另案处理)等人接受21家企业的代理,为使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侵权诉讼。刘艳在明知这类案件系虚假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授意其助理负责整理上述案件的证据材料、撰写民事判决书,并指使助理先后携带虚假的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到抚顺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的公证书用于商标侵权诉讼。期间,被告人刘艳分别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行贿。
本案涉及的21家企业中,有近半为浙江企业。而据业内人士透露,在这起案件暴露前,内外勾结通过异地虚假诉讼骗取驰名商标曾一度是行内“潜规则”。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在我省门槛将提高
为了对驰名商标加强法律保护,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分析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之所以走向异化,有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原因,而企业造假的成本又非常低。
根据上周在杭州召开的2011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我省将就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门槛进行统一。
省高院副院长徐杰表示,为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已确定涉驰名商标案件由杭州、宁波中院集中管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要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严格、慎重认定,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在判决事实部分认定驰名商标。为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质量,省法院在实施判前内部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对于拟认定的驰名商标,还必须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今后,中级法院对于在案件审理中确需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不但要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同意,而且要在裁判文书签发前,将全案移送省高院审核,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才能认定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