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条款的应对措施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成员国驰名商标的义务。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制度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驰名商标的英文“Well-known Mark”来看,其含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只是在翻译时,为了便于理解和传播,使用了“驰名商标”一词,其本义是对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是一个法律概念。然而在我国的多年实践中,有的企业对驰名商标产生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出现了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的现象。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已经拥有驰名商标或准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更将产生巨大影响。
新《商标法》将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在目前的过渡期内,笔者建议已经拥有驰名商标并将其用于广告宣传的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尽快制定应对预案。
首先,组织企业相关生产、销售、广告等有关部门人员,学习新《商标法》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目前各地工商机关正在开展新《商标法》宣传工作,也可请商标工作人员到企业宣传普法。
其次,尽快清理现有的已经印制了“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包装、宣传单等印刷品,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制定时间表,在企业内部明确限期使用的时间和剩余物料的收缴销毁时间。应当注意的是,如在过渡期内企业继续使用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包装物,要确保有关产品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能够上市销售完毕。对于已经制作和正在发布的广告,也可以按照上述时间表进行修改后再发布。企业应特别注意清理那些约定广告发布时间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广告宣传合同,做到及时更换新的广告片、广告语,并注意及时更改持续时间较长的广告形式,例如车身广告、路牌广告等。
最后,在2014年3月至4月之间,应做好最后的检查、清理工作,留足时间查漏补缺,确保5月1日起企业所有上市销售的产品、发布的广告等均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严格执行新《商标法》的规定。
对于正在准备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应当坚持做好认定工作。
首先,新《商标法》增加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目的是纠正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盲目追求,不是要减弱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认定成功,与普通商标相比,将受到更大范围和更有力的保护。当企业就关联商品、关联商标提出异议、争议、侵权投诉等维权申请,又无法通过《商标法》的普通条款获得保护时,应当争取通过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获得保护。
其次,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时,通常会参考原认定结果,并会在适当条件下援引驰名商标条款出具处理或审理意见。因此,虽然驰名商标坚持“个案认定”原则,但是一经认定,对企业今后类似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仍然是有价值的。此外,在域名登记方面,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驰名商标对域名具有优先权利的保护原则。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最后,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巨大。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通常其产品的科技含量更高,营销网络资源更好,且商标注册时间长、产品质量好、品牌影响力广,因此在企业上市、吸引投资、改制并购、申请质押贷款等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都会充分考虑驰名商标具有的更高商誉和更大影响力。从无形资产价值上来说,驰名商标相比普通商标的优势更明显,能大大增加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比重。随着不断使用和宣传,驰名商标的商誉和价值也将持续增加,从而对于企业从事市场经营行为起到固定资产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