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必须防范商标侵权风险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28 21:44:1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宁波的出口贸易活跃,相关生产企业众多。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要走出国门,其所承载的商标也会随之出现在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商标权具有专属性(商标只能由商标权利人使用)以及地域性(商标只在注册地国家受保护)的特点,作为出口企业,必须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有所警惕,防止因为各种原因卷入商标纠纷中。为此,我们专门约请拥有在美国执业律师资格的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均伟,结合两个典型案例提出相应的建议,供企业参考。

案例之一

去年,宁波某企业承接了一项贴牌生产加工(即国内生产商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贴上客户提供的商标)业务,加工完成后将产品发往意大利。货到意大利港口后,双方在应该先支付货款,还是应该先交付正本提单问题上产生争议,导致该批货物滞留于港口。宁波的这家企业此后陷入两难境地:货物如长期滞留将会产生大笔滞港费,但宁波企业却无法把这批货物转卖,因为上面贴有客户的商标,如果转卖,可能导致对该商标的侵权。

案例之二

宁波某企业生产的一批货物准备出口到美国销售,货物所贴商标为该企业自己设计,但尚未在国内或美国注册。在把商标用于这批产品之前,企业曾聘请相关机构在美国查询是否有与该商标一样的商标在美国注册,结果发现并无相同商标在美国注册。但让该企业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后来在美国被人起诉,面临巨额索赔,原因是其使用的商标与其他人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具有相似性。

[分析]

案例之一是客户向生产企业提供了商标,客户是商标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贴牌生产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一旦市场有波动、客户资金紧张或发生其他情况,客户往往会以各种借口与生产出口企业扯皮,从而引发纠纷。尤其是当货物运抵目的地港时,如果对方不肯接受,而生产企业又因为产品上贴的是客户商标,就无法自行处理,生产企业会非常被动。

如何防范呢?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应预先写明一旦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如客户违约或有其他情况产生,出口企业有权自行处理货物而不被视为侵权,这会给出口生产企业带来主动。另外,贴牌生产的出口企业应仔细审核客户所提供的商标文件,并让客户保证出口企业不会因为贴牌生产中使用该商标而导致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案例之二是生产企业自己提供商标的情况。应该说,该出口企业的法律意识是很强的,专门就该商标是否合法问题到美国做了调查。但该企业仍然忽视了一点,即商标的相似也可能导致侵权的产生。

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基本标准是“眼见为实”,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都按照以“合理谨慎的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什么是合理审慎的消费者呢?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将其定义为“在购物时具有普通注意力的普通消费者”。对于是否可能产生混淆的认定,法院通常采用隔离比对的办法,即把两个商标隔离开来,让消费者进行辨认、判断,因为消费者一般不会带着商标或样品去商店购物。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等法律成熟的国家,很多案子是由陪审团判断的,陪审团大多由一般民众组成,代表了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注意力,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比较有效和有说服力。因此,企业在出口产品上贴自己的商标时,首先应将该商标在出口国进行注册,这样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避免出现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