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单女孩被抢注商标看艺人该如何维权
于去年悄然走红于网络的西单女孩任月丽与同样草根出身的旭日阳刚组合,自从登上了2011年春节晚会后备受关注,红遍全国。前不久,很多媒体报道了关于西单女孩商标被抢注的新闻,有的报道称,“西单女孩将老东家告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西单女孩商标的注册申请只是被商标局受理,尚无审查结果,此事件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任何关系。
2009年年初,在西单地下通道唱了4年歌的河北女孩任月丽凭借一段翻唱《天使的翅膀》的视频,通过网络迅速走红,网友和媒体称她“西单女孩”。此后,她多次以“西单女孩任月丽”的名义,参加演出活动和电视节目。2010年4月,任月丽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同;同年9月底,双方解除合同。2011年2月2日,任月丽以“草根明星”身份登上央视春晚舞台。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对西单女孩商标进行查询。结果显示,2010年8月5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在第41类“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提出第8545741号Xidan Girl西单女孩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目前尚无审查结果,没有初审公告日期,更别说核准注册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商标审查的平均周期为18个月,也就是说,至少要到2012年2月,西单女孩这件商标才能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才能知道商标局是否会核准注册该商标。
资深商标律师黄璞琳指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件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会进入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此时若有不同意见,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可以在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西单女孩商标没有进入初审公告期,也没有获得核准注册,不可能启动异议和争议程序,因此她“将老东家告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维权手段从程序上来讲是错误的。
媒体报道还指出,任月丽认为老东家抢注行为侵权,担心老东家抢注商标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西单女孩”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则称自己不是恶意抢注商标,自己为西单女孩品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2010年8月5日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时,处于任月丽与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存续期内, 是正当行使民事权利。这一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西单女孩对任月丽具有专属性,其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侵犯任月丽的在先权利。很多粉丝表示愿意作证,证明任月丽才是西单女孩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但是,也有人质疑任月丽是否具有在先权利,认为“西单女孩”不能被任月丽个人专有。
黄璞琳认为,任月丽并未将“西单女孩”作为自己演出活动的商标使用,因此,西单女孩不是任月丽一直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过,经网络传播、媒体报道,参加演出活动和电视节目,“西单女孩”与任月丽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成为任月丽的艺名。这个艺名在2010年8月5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已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网友熟知。黄璞琳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与任月丽签订演出经纪合同后,明知“西单女孩”是任月丽有较高知名度的艺名,未经其同意擅自申请商标注册,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损害了任月丽在先姓名权。由于商标局未对西单女孩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任月丽目前还不能采取提出异议等法律手段。
黄璞琳同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也就是说,艺人对其有较高知名度的艺名,可作为自然人姓名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寻求法律保护。任月丽对“西单女孩”这一艺名,依法享有在先姓名权,他人不得恶意盗用、假冒其艺名,其他经营者也不得擅自使用其艺名开展经营,造成市场混淆。如此看来,如果任月丽的老东家使用西单女孩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恶意盗用、假冒其艺名,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任月丽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