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虎”商标之争 凸现法律的尴尬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20 14:56:0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一桩十多年前的合法商标注册行为,如今却被套上涉嫌恶意抢注之名,被一审法院翻牌,引来司法界很大争议,由于适用法律的不严谨,在此案的审理判决中暴露出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使本该庄严而权威的法律,在这桩普通的商标争议案中遇到了尴尬。这就是前不久被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的英国路华公司要求商评委撤销吉利集团抢注的本该属于自己的“陆虎”商标案。

据此案公开的材料显示,1999年,吉利集团向商评委申请注册“陆虎”商标,并于2001年获批,2004年,路华公司曾向商评委提出撤销“陆虎”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做出了维持吉利集团拥有“陆虎”商标的裁决。之后,路华公司选择了法律诉讼,在诉讼中他们认为,“陆虎”是LANDROVER的中文翻译之一。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恶意抢注“陆虎”商标,造成了汽车行业竞争秩序的混乱,以及消费者对品牌的混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应予以撤销。这场历经10余年仍悬而未决的商标纠纷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这次出乎意料之外的法院判决,却使人们感觉到和我们现行法律相关条款很矛盾。

    一、 法律条文的原则未被尊循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谁先申请,谁先注册,就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旦商标成功注册并持有超过五年时间,商标持有人就成为该商标“不可争议”的拥有者。根据公开证据显示,“陆虎”商标是吉利公司在1999年11月10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摩托车、汽车陆地车辆等,经过公开的法律程序,于2001年3月7日正式注册成功,随后就在其一系列的商业和产品推广活动中使用,包括组建“陆虎”方程式赛车队参加亚洲方程式比赛等。而当时,在国内消费者中还根本没有Land Rover这个汽车品牌的概念,更别说中文“陆虎”、“路虎”等中文标识了,而相比1999年吉利集团申请注册“陆虎”商标,路虎(LANDROVER)2003年才开始正式进入中国,而之前这些重视法律的英国人却忘了一件事,既没有给自己的汽车注册中文姓名,也没有对媒体随便使用“陆虎”和“路虎”进行修正。所以,从我国法律层面来说,由于英国路华公司不重视、不尊重中国的商标管理法规,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力,如今反诉吉利不合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有媒体公开指出:甭管汽车从哪来的,品牌归属哪个国家,只要进入中国,厂家就应该首先制定中文姓名,并进行法律注册,而不应任社会各界随意取名,约定俗成。这不仅是方便我国消费者,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和中华文化的尊重。

    二、“恶意抢注”之名有悖法律定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被抢注的商标是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而英国路华公司在吉利注册“陆虎”商标的时候,在中国并未进行过任何品牌宣传和品牌解释与修正,在这次诉讼中,路华公司提交了40多份媒体报道,报道中所写“越野陆虎进入中国市场”、“建设越野陆虎综合服务中心”等,想以此证明,他们已在我国进行了大量品牌宣传和媒体推广工作,但又举不出任何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明自己的宣传,那么媒体报道是否属于主动使用的情况呢?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英文品牌的这些“中文呼叫”或中文翻译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比如英文LAND ROVER 在中国有很多不同的中文叫法,比如兰德陆虎、越野陆虎、罗孚等等与“陆虎”并没有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时,路华公司作为证据的媒体报道均为第三方行为,不是其主观意志的商业行为,因此不能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了“陆虎”商标。因此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吉利注册“陆虎”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起码完全合法,这桩官司从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吉利明显符合法律要求。

三、自相矛盾的判决、有悖法律严肃性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使我们想到了发生在几年前的“伟哥”商标案,诉讼法院也是在北京的中院,应该说这是两个性质非常类似的案件,当时原告美国某公司状告中国某公司使用“伟哥”这一商标,对“V i a g r a ”这一品牌构成侵害,并同样以媒体宣传为证,说明“伟哥”这一药品早已被中国公众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V i a g r a ”无论是作为药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 从未在中国进行过有针对性的专门宣传。中国公众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介绍, 知悉名为“伟哥”的药品, 但“伟哥”并不是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药品正式中文名称为“万艾可”, 在2 0 0 0 年4 月才在中国被允许销售, 此前中国公众并不知悉“V i a g r a ”就是被称为“伟哥”的药品, 更不知悉“ V i a g r a ”是该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此, 仅有媒体的报道尚不足以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已具有较高声誉,中国公司使用“V i a g r a ”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驳回美国公司要求中国某公司撤销“V i a g r a ”域名注册、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并由该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 0 0 0 元。而两个基本相同的案件和举证理由,这次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使人感觉法律解释的摸糊和不确定性,给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带来了问号。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使人会更多联想到其幕后究竟发生些了什么?如果法律一旦失去了严肃性和公正性,那是非常可怕的事。

这桩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但从中反应出来的一些问题却得我们去深思和探讨,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此案对于跨国商标官司有借鉴和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