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酒晚舞”该归谁 商标持有人状告经营者
“朝酒晚舞”是什刹海的一家酒吧,因名称从“朝九晚五”巧妙地衍生出来,给人很深印象。如今,酒吧能否再用这个招牌成了疑问。“朝酒晚舞”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赵女士将酒吧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酒吧侵犯其商标权。近日,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3月,赵女士申请注册的商标“朝酒晚舞”由国家工商局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适用范围包括:餐馆、快餐馆、酒吧等。有效日期自2009年10月至2019年10月。赵女士说,位于前海北沿3号的“朝酒晚舞”酒吧未经其允许,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酒水单、名片上使用“朝酒晚舞”标识,侵犯她的商标专用权。赵女士要求酒吧所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登报声明。
朝酒晚舞酒吧所属公司是北京朝九晚五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朝酒晚舞”与“朝九晚五”的发音完全相同,为了在庭审中不至于说乱了,法官不得不要求原被告双方在口头表述时进行区分。
对于酒吧招牌与企业名称的不同,餐饮公司解释说,该公司以“朝酒晚舞”作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时,工商局以“朝酒晚舞”四字不符合道德规范为由没有批准,公司只好启用拼音相同的备用字号“朝九晚五”注册企业名称。自2005年6月起,公司一直使用“朝酒晚舞”经营酒吧,也打响了名号,因此该公司在赵女士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标识,具有在先使用权。
酒吧是否拥有在先使用权是此案的争议焦点。赵女士一方认为,“朝酒晚舞”商标不是酒吧所属餐饮企业的名称字号,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在她申请商标前就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不享有在先权。对此,餐饮公司希望法院能去实地查访或到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并以赵女士在取得商标后一段时间都没有进行使用,也没有阻拦该酒吧使用为由,认为对方是恶意抢注商标。
由于餐饮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主持调解工作,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