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致龙摄影”因商标权纠纷被诉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6 21:35:5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自2001年开业以来,凭借贴心的服务和实惠的价格,逐步打开了本地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但最近,店老板却犯了愁,因为公司被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自己门店牌匾上“龍”和“DRAGON”的标识。近日,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丽致龙摄影”因商标权纠纷被诉一案。

原告林先生是台湾人士,其在诉状中称,早在1995年,“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已在国家商标局作了注册登记,两个商标在“摄影、礼服”等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林先生作为商标的持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内地的专有使用权,若没有许可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使用。”原告律师表示,当林先生发现被告“丽致龙摄影”在门店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龍”和“DRAGON”的字样,他认为,这样的举动很容易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于是,林先生起诉“丽致龙摄影”,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5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了两份注册商标以及被告牌匾的照片。两份注册商标是文字与图案的组合,除了“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的字样,在下方分别有一个龙的图形和一顶花轿。而被告的门店用的是“龍”和“DRAGON”的字样。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律师一再表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的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案,而我们的门店用的是简化的名称,也没有图案,根本没有相似之处,也不相近,谈不上侵权。”

面对被告的反驳,原告律师表示,按照被告的说法,门店名称若要简化,应当简化成“丽致龙摄影”,而不是简化成“龙摄影”。之所以使用“龙摄影”,就是因为这是个知名品牌,而且被告对外自称“龙摄影”,已经造成了公众的误认。对于5万元的经济赔偿,原告律师表示,被告从企业注册成立至今一直使用龙的标识,其侵权行为达10年之久,这点金额并不算高。由于原被告均同意协商处理,法庭决定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