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多风景点商标被抢注 知识产权亟待保护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在大力推进“重庆非去不可”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注册工作,大力宣传“重庆非去不可”之际,我市众多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名称商标却已经被抢注。
大部分景点被抢注
据西南商标事务所任萍主任介绍,我市国家级的古镇(城)古街大约有30个,如:磁器口、白帝城、钓鱼城、涞滩、龚滩、走马古镇等。除罗田等3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没有注册成功)外,27个古镇(城)名称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其类别涉及旅游、餐饮及相关等服务项目的占80%以上,注册的主体遍布全国各地,约有50%不在我市。
自然景区中被抢先注册的也较为普遍。仙女山、金佛山、金刀峡、缙云山、长寿湖、黑山谷等50个自然景区,90%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其类别涉及旅游、餐饮及相关等服务项目的占70%以上,其中外省主体注册的占16%。
历史遗迹名称也不例外,如重庆古城的“十七门”中朝天门、临江门、储奇门、通远门地名已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要注册的类别仍然是旅游、餐饮等相关行业。据资料显示,朝天门名称被全国几十家企业和个人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了37个商标。
综上所述,我市的近百个古镇(城)、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80%以上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和运营使用,而且大多注册在旅游及相关类别上。
《商标法》规定,每一个产品和服务名称可注册为45个类别的商标,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以景点等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抢注这些商标并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所有。如果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重庆这些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进行推广宣传、旅游开发、产品开发,将有可能涉及商标侵权。
造成公众利益损失
西南商标事务所专家介绍,抢注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为商标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带来损失。
一是侵占了国家、公共无形资产。这些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具有很大商业价值,是一个地区宝贵的无形财产。这类名称一经被商家用于商标,认同价值被移位到对商品或服务的认同,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侵占了国家、公共无形资产。
二是被抢注后难以保障社会形象,被淡化甚至丑化。如“仙女山”就被注册为“兽药”商标。
三是侵犯了所属单位、地区的无形财产权。抢注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为商标,使其所属地区、管理部门失去了注册商标的机会,同时也侵犯了公众利益。如我市北碚区静观镇所产腊梅名声远播,为让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该镇的农业学会将其申请为地理标志商标,但因“静观”商标被一家公司在先注册,该公司要价50万元转让商标,后经协商以30万元予以回购,最终才获得“静观腊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
加强商标管理 增加公共收入
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是一个城市的名片,铭刻着城市悠久的传统文化。对一个城市、地区的形象的推广、品牌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热衷于把这些本应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以期达到占有该名称无形商业价值的目的,对公众资源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加强我市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像仙女山、金佛山这样的旅游景区,本身不仅仅是旅游景点,还出产特色经济作物、农作物。伴随着旅游景点的推广宣传,旅游景点名称已成为推动当地独具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在这种情况下,若将仙女山、金佛山这样的商标仅授予一个主体,不利于当地独具特色的农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形成统一市场,削弱了当地农产品及一些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我市各级政府对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的保护、开发,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措施,如《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文件和办法主要重视从抢救、维护、整修、管护等层面的保护、开发,而对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少有关注。
应对我市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使重庆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成为开拓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核心竞争力。
专家建议:首先每一个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处,管理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单位,既可是社会团体、又可是事业单位,负责对该地区的历史遗迹、风景名胜进行管理。据了解,很多省、市已经开始有所尝试。如北京的颐和园、圆明园申请注册商标经历了企业个人到颐和园管理处、圆明园管理处的变化;山东省蓬莱阁景区的景点名称均由蓬莱阁管理处申请注册商标。
这些管理处还可以通过开展品牌战略,将景点商标有偿许可出去,向授权使用者收取商标使用费,或者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增加公共收入。
其次建议我市制定《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管理办法》。对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的管理主体、使用主体、开发应用等进行合理的规定,以提高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的经济价值。《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管理办法》目前在全国各大省市还暂无先例,重庆如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将对全国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
三是对现有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对还没有被抢注的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根据其知名度、以及当地产业特点应尽快进行国内、国外商标注册;对于当地的土特产、旅游工艺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可以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对于没有达到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让更多的企业规范使用。
四是出台对已被抢注的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应按照《商标法》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撤销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