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草案拟严惩“傍名牌” 追责恶意抢注商标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7 15:59:38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做商标注册;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草案还拟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并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由于维权产本高,程序繁琐等问题,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现状,草案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与此同时,恶意抢注商标也在我国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商标注册申请门槛较低,只要企业没有在先注册,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局都会受理。而修订前的《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抢注概念进行界定。 此次修订的草案特别对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增加了针对性规制条款。草案提出,为防止恶意抢注,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针对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