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企犀利商标战
激烈的轮胎行业国际市场竞争,正投影在TOYO与TOYOMOTO 的近似商标争议中。这场以中国为战场的争夺,势必蔓延更广,且难以止息。
TOYOMOTO方面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除中国外,目前TOYO已在沙特起诉了当地的商务部,认为后者不该给TOYOMOTO的商标在当地进行注册,同时,在日本,亦将迎来诉讼。
北京市高院原法官、金杜律师事务所石必胜律师告诉记者,“在标志比较近似的情况下,打官司就是打仗,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不同结论。”由此,对于这两家在国际市场上都进行深耕的轮胎企业来说,这场商标争议远非简单的“山寨”与“正品”的PK之战,反倒更像一场以“商标”为工具的商业博弈。
这种博弈,对于正不断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深具借鉴意义。而对相应法规的再探讨,亦恰逢其时。
激烈竞争背景下的精准出击
轮胎产业的激烈竞争背景,或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商标之争。
2016年1月2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美国继去年对我国出口小轿车轮胎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之后的又一次“双反调查”。
与此同时,记者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获悉,印度商工部于5月3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充气式子午线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
目前,我国已经有赛轮金宇集团、玲珑集团、中策橡胶集团、森麒麟公司和山东奥戈瑞公司等5家企业在东南亚国家建厂。规模化生产后,年产能合计达4500万条左右。
“我国轮胎出口量减少了,美国等国家短时间可能不会对中国‘双反’,但若我国轮胎企业在海外工厂的出口仍走国内企业的老路,则有可能欧美国家会对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双反’。所以协会在呼吁国家对走出去企业予以政策、财税支持的同时,还要提醒企业慎重投资,提升品牌价值。”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文英说。
不过,对于中国轮胎企业来说,市场竞争的残酷在于,低价的时候可能面临反倾销的威胁,而在走品牌和技术路径的同时,对手仍然会从商标争议或专利侵权的角度寻找打击机会。
2013年8月中旬,包括香港三A轮胎、双星东风轮胎、华南橡胶轮胎、山东永泰化工集团、山东玲珑轮胎以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中国轮胎企业在美国受到337调查指控,一同受到指控的还有来自泰国和美国的一些轮胎企业。
提起本次337调查指控的正是日本东洋轮胎美国公司,该公司在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诉讼书中称,上述轮胎产品侵犯了其胎面及胎侧设计专利。东洋轮胎提请ITC针对违规企业禁止侵犯其专利的轮胎进入美国市场,并禁止销售已经进入美国市场的违规轮胎产品。
而熟悉美国337调查的业内人士都清楚,337调查需要被诉讼企业单独应诉,如果不应诉,指控一旦成立,几乎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将面临市场禁入的后果,这是对于一国整个行业的打击,而此时中国出口美国的轮胎产值高达近30亿美元。
著名的森麒麟诉讼索赔案就是由此而来,当时受到指控的22家轮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为了终止对其的调查,多数被告最终选择跟东洋轮胎达成和解协议。
无善恶的必然之争
根据当时的公开报道,“东洋轮胎在其准备的和解协议中,迫使各签字被告答应不得生产、购买或销售在该337调查案中没有被列为被告的一些产品,其中包括森麒麟轮胎(美洲)公司销售的路航品牌CLV6超高性能轮胎。”
森麒麟轮胎(美洲)公司则认为这是东洋轮胎滥用其注册专利及跟第三方的和解协议排斥竞争对手,以反垄断理由将东洋轮胎告至法院,成为了中国企业反守为攻主动出击的首个案例。
如果说提起337调查指控是从专利角度切入的话,那么,2013年11月18日,东洋轮胎橡胶和美国公司起诉东京富山轮胎公司和其分公司商标侵权案件则是从商标的角度切入。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曾这样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竞争无善恶,专利也好,商标也好,它们都是企业竞争的工具。”所以,对于东洋橡胶来说,它只是善用这些工具,而对于准备走品牌路线、参与全球竞争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并学会使用这些工具也显得极为必要。
撇开本案,对于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不陷于不必要的争议,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赵瑞春就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首先,企业在命名商标时,不要模仿别人,要创造自己的品牌,如果模仿知名商标,就会有模仿的痕迹,虽然可能会借着别人的商誉迅速做起来,但一旦发生争议,损失也会很大。其次,企业在申请商标前要检索一下,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尽量避开,避免被别人诉争你构成侵权。”
不过,赵瑞春律师也表示,“伴随创业企业越来越多,好听的商标商号大都是两个字的,资源有限,这样情况下企业要想取好听的商标或商号,很容易重名,所以企业可以尽量选择3个字或4个字的商标,但一定要避免近似情况的发生,因为一旦因为商标近似引发争议或产生冲突,往往很难说清到底是谁沾了谁的光。”
赵瑞春律师告诉记者,“在当前形势下,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少(因为马上就会被判定侵权),但是近似的商标或标识却越来越多,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化和复杂化,虽然不是直接拷贝,但很容易让别人误以为是有名企业的商标,这种模仿行为不仅仅发生在标识本身,在包装上也会有意模仿,目的是让消费者认为是有名商品来购买。”所以,品牌企业这时要多加留意。
而据赵瑞春透露,“在TOYO案中,对TOYOMOTO商标申请无效并非有意在5年异议期将近结束提起,而是TOYO对侵权行为不时关注的结果。”
立法是否面临调整?
对于TOYO与TOYOMOTO的商标争议案,日宏橡胶的张先生一直耿耿于怀,在他看来,这种情况在日本不可能发生。
他告诉记者,“在日本商标顺利注册的情况下,自商标申请之日起6~8个月左右下发注册证,公告期两个月结束后,若无人异议,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但在中国,核准之前就已经有一个公告程序,而核准之后还设计了5年的异议期,这对国内企业的商标保护非常不利,因为对手很可能在5年之内找个事由就提起诉讼。”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国家商评委的官员,还是记者采访的律师,他们都持有不同的意见。杨旭日律师告诉记者,“中日商标法差别不大,这个案子主要是对日本词源的理解,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
在杨旭日看来,“商标的审查遵循两套程序,一是相似性审查,这主要是看商标对照表,如果在一个小类里就认为相似。认定相似之后再看是否近似,这也有一套标准,有一堆特例来支持。比如本案,认为有四个字母相同,后边不管是什么,都认为是相似。”
“审查指南很机械,审查员基本按照这个原则操作。但实际情况很复杂,本案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情况,Toyo是东洋的读音,Toyomoto是毛利丰田读音,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不懂日文的审查员就按照审查规则机械地处理了,造成了冤假错案。”那么,伴随中国企业的不断国际化,商标审查指南是否真的如杨旭日律师所说面临调整呢?事实上,张平教授就曾经指出,“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都会顺应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企业,比如美国曾经在不同时期放松或收紧过知识产权的立法,以此来配合本国企业的发展。”
或者,在中国企业普遍走出去,需要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并建构商标信用的时候,立法是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呢?毕竟一个企业的商标在核准5年之内,企业在商标和品牌上的投入往往价值不菲。
对此,来自国家商评委的专家告诉记者,“中国、日本、美国都是TRIPS协议的参与者,在商标的立法方面差别并不大,商标在注册5年之后,其他权利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无效,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市场稳定性而进行的设计。因为如果注册商标不能被无效掉的话,那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往往就不稳定,这是立法的初衷。”
在专家看来,5年之后,注册商标的危险期就已经过去,一般情况下很难被申请无效掉,除非是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